基本案情:原告曹某甲、曹某乙与被告韩某系同村村民。十几年前,韩某在二人宅基地、承包地西侧种植树木二十余棵。此后树木逐年生长,一方面遮挡曹某甲耕地光照、通风,影响农作物生长;另一方面,蔓延的树枝树干致曹某乙房屋墙体受损。二人多次与韩某协商移除树木、赔偿损失,村委会及人民调解组织亦多次居中调处,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矛盾不断激化。曹某甲、曹某乙遂先后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请求判令韩某清除树木、排除妨害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调解结案: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联合司法所、村委会工作人员实地勘查,逐一核实树木生长范围、耕地遮光、房屋受损情况并固定现场证据。法官秉持柔性解纷理念,组织多轮调解:一方面,向当事人讲述同类案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明确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妨害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另一方面,兼顾邻里和睦的乡土情理,耐心疏导对立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被告韩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承诺限期对涉案树木进行清理移除、排除妨害,两起案件当事人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纠纷一次性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柘城县人民法院陈青集法庭法官陈倩倩表示,相邻权纠纷是基层乡村常见矛盾,也是乡村最常见的邻里法律关系,关乎村民生产生活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自身权利时,不能损害相邻方合法权益,即便树木栽种在自家一侧,若树木生长遮挡耕地采光、损毁邻居房屋,构成妨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邻里之间应当互谅互让,在行使自身土地、财产权利时兼顾邻居权益。遇到遮光、树木侵界等相邻纠纷,优先通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协商调处;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性化解矛盾,守护邻里温情。

来源:商丘日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