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寻常的路边临时停车下人,可能暗藏致命安全隐患,日常开车一定要注意防范“开门杀”。
10月20日,据法治日报报道,山东临沂女子孙某开车等红灯时,让9岁的未成年人刘某下车前往路边店铺取餐,刘某开车门时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驾驶人周某被撞倒,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罗庄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现实中,多数‘开门杀’事故并非意外,而是交通陋习叠加责任缺位导致的‘人祸’。很多驾驶人误以为开门是乘车人的事、与己无关,殊不知驾驶人是车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一次违规下人、一次疏忽提醒,可能会酿成‘开门杀’惨剧,驾驶人这种触碰法律红线、漠视生命安全的行为,最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该案承办检察官汲广云表示。
图方便酿悲剧“开门杀”致人死亡
案发当日,孙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其亲戚家孩子刘某在商业街购物,在前往一店铺途中路遇红灯,遂将车辆停在机动车道内等候红灯,停车位置正好在店铺对面,中间只隔一条非机动车道。为图方便,孙某未观察后方是否来车,也未提醒同车的9岁未成年人刘某下车注意安全,随即安排刘某前往对面店铺取餐。
此时,后方陆续有电动车驶来,刘某下车时,未观察后方来车及道路通行情况即打开车门,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周某被撞翻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孙某积极施救、报警,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无事故责任。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结合孙某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从三个方面厘清责任边界
开门的是乘客,为何判刑的是司机?该案承办检察官汲广云表示,本案中,事故根源并非孩子的偶然失误,而是司机在先的连续违法与履职缺位。
首先,司机是车辆安全的第一法定责任人。孙某违规在机动车道内停车下人,且孙某明知乘车人为未成年人,却让其自行下车,也未提前观察车辆后方、侧方路况,未履行任何安全监护义务。
其次,违规停车+放任下车,是事故根本诱因。司法实践中,“开门杀”事故追责始终遵循司机主体责任原则。本案中,孙某的违规停车、未尽安全监管提醒义务,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并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是引发本次重大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第三,未成年人刘某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多驾驶员误以为“谁开门谁负责”,这是典型认知误区。本案中,未成年人刘某因年龄、认知能力限制,且并非车辆安全管控责任人,其过错不足以达到刑事追责标准,因此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警惕“开门杀”,小细节不容忽视!
机动车司乘人员如何正确停车开车门?
1、司机用离车门最远的手去开车门,扭动身体向后看。当司机用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时,上半身会自然转动,头部和肩膀自然向外,眼睛很容易通过后视镜观察到车外的情况。
交警给你演示“荷式开门法”:
2、开门时先推开一条缝,观察侧后方来车情况,也是提醒骑车人,车门要开了,请注意!
3、司机要注意提醒乘客,确认安全后才能开门下车,无特殊情况,不建议后排乘客从左侧车门下车。
4、还需注意的是,司机在停车时,要距离路边侧石(俗称马路牙子)20-30厘米,切勿违法停车。
非机动车、行人怎样躲避“开门杀”?
车辆或行人在经过路旁停放的车辆,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时,要注意减速慢行,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防止前方车门突然开门。
来源 法治日报 此前报道
编辑 高欣奕
审核 罗祎 王晨郁
校对 叶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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