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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尚在追赃阶段,还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吗?民事执行如何协调?

李舒律师 等

刑民交叉案件实务中高频遇到该疑问:刑事判决已经作出继续追赃的判项、追赃程序还在推进,被害人还能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如果民事判决支持了诉求,后续民事执行和刑事追赃款项该如何处理、怎么避免权利人双重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确立核心裁判规则: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产生刑事、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不当然吸收、否定民事责任;刑事追赃程序没有终结,不影响民事案件受理审理,但执行阶段必须统筹协调刑事追赃回款与民事赔偿款项。同时需要区分情形,并非所有刑民交叉案件都可以并行起诉,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特殊的程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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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触发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聚合,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刑事案件追赃程序尚未执行终结,不影响民事案件受理、审理。为防止民事权利人双重受偿,执行阶段可结合实体责任认定,统一协调刑事追赃款项与民事责任的履行。

二、刑事判决判令继续追赃、民事判决同时判令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做好两项协调:审理阶段,后续追回的赃款,应当在民事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执行阶段,由执行法院区分最终责任主体,确定赃款发放对象,避免权利人重复获赔。若民事债务人已经全额履行民事判项,罪犯才是最终责任主体,追回的赃款应当返还给已经垫付赔偿的民事责任人,由其向罪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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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1. 2008 年 7 月 2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代理棕榈油进口业务,同时约定货款、代理费、逾期违约金。双方另签署仓储三方协议,明确货物所有权归属乙公司,仓储方仅可凭乙公司书面放货指令出货。

2. 案涉业务对接人为甲公司内部员工,该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伪造放货单据,指令仓储企业私自放货,导致乙公司大额货物被骗。

3. 另案刑事判决认定相关人员构成刑事犯罪,判令继续追缴涉案犯罪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乙公司。至民事一审开庭时,乙公司已经收到刑事程序发还的部分追赃回款。

4. 乙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代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乙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5. 甲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刑事追赃程序已经在救济乙公司损失,再判决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会造成乙公司拿到刑事、民事两笔赔偿,构成双重受偿。最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申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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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及思路

1.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保护法益、证明标准、举证规则均存在区别,刑事追赃属于公法层面的追缴程序,合同违约责任属于私法层面的民事责任,二者可以并存。

2. 员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便该员工的行为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甲公司作为单位,依然需要依据合同向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符合刑民交叉案件单位责任认定规则。

3. 刑事追赃没有办结不是民事案件的起诉障碍,民事案件可以正常受理、审理;但裁判、执行环节必须做好统筹,防止权利人超额受偿。

4. 款项分配逻辑:如果民事债务人还没有履行民事判决,后续追回赃款直接抵扣民事赔偿金额;如果民事债务人已经全额履行完毕,赃款应当返还给该民事债务人,由民事债务人向实际实施犯罪的主体追偿。

5. 本案一、二审判决虽未在判项内写明赃款后续返还安排,存在表述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推翻实体裁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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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总结

1. 企业内部管控风险提示:应当完善人员权限、印章管理、审批流程,避免单一人员掌握全部业务权限,防止出现表见代理带来的巨额对外赔偿风险。

2. 程序区分要点:一般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类刑民交叉案件,允许民事另行起诉;但非法集资类案件,借贷事实与刑事认定事实属于同一事实时,法院会驳回民事起诉,仅可在刑事追赃程序中统一处理(担保人责任除外)。

3. 执行实操:民事立案、审理时主动向法院披露刑事追赃情况;进入执行后,及时对接刑事执行机构同步回款数据,做好抵扣登记,规避双重受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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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 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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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规则: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仅具有相对预决效力,不能当然约束民事案件;刑事、民事证明标准不一样,民事案件可以结合证据作出和刑事判决不一致的事实认定。

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 (2011)民提字第68号

最高院观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证明标准差异很大,刑事判决的裁判理由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属于免证事实,但属于相对免证,对方当事人提交充分相反证据的,民事法院可以作出不同认定,不能直接套用刑事结论定民事责任。

2. 裁判规则:“先刑后民” 不能绝对化,只有民事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作为前提时,才中止审理;民事、刑事法律事实相互独立的,民事案件可以正常审理。

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二终字第335号

最高院观点:先刑后民只是刑民交叉协调方式,并非通用原则。民商事案件审理应当围绕民事争议本身,依靠民事证据规则认定事实;民事核心事实已经查清、不需要等待刑事结果的,无需中止审理,可以独立推进民事程序。

3. 裁判规则:严格把握先刑后民适用边界,仅在民事争议必须以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时,才适用先刑后民;只是存在牵连、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继续审理。

案例 3: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提字第80号

最高院观点:先刑后民的适用前提是民事案件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犯罪线索与民事纠纷仅仅存在牵连、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时,只移送犯罪线索,民事案件继续审理,不能直接驳回民事起诉。

4.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事实和非法集资刑事判决认定为同一事实的,民事起诉应当驳回,通过刑事追赃统一处置;但不影响债权人另行起诉担保人。

案例 4: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民终331号

最高院观点: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和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属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按照规定应当驳回民间借贷起诉,统一纳入刑事追赃程序处理。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7年,先后任某上市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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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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