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沈益 记者 严君臣)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平台已成为人们日常表达观点、抒发情感的重要渠道,但部分网民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实言论、恶意评论,随之而来的名誉权侵权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南通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泄愤造谣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张某是某进出口公司的运输部门经理,某物流公司是该进出口公司的物流服务供应商。2025年12月9日,某物流公司收到张某所在进出口公司发送的终止合同邮件。2025年12月28日,该物流公司项目运营经理吴某向进出口公司多个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并加盖有物流公司印章,其中有一个是部门公共邮箱,实名反映运输部门经理张某“索贿”的违规情况。
张某认为,对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其所在进出口公司部分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虚构张某向物流公司项目运营经理吴某“索贿”的不实内容,并刻意截取、拼接与所谓“索贿”无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误导他人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该行为已直接导致原告在同事及行业内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对其职业声誉与个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为其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某物流公司对合作方进出口公司终止双方合同有异议,认为原告有违规情况可以向其所在的进出口公司反映,但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被告物流公司在投诉原告违规情况时反映原告通过微信沟通向项目运营经理吴某索贿,并提供了原告与吴某微信聊天截屏等证据,从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和案件审理的情况看,物流公司认为原告向吴某索贿证据不足,但物流公司将邮件发送给原告所在公司多个邮箱,且其中还有一个是部门公共邮箱,足以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有所下降,被告物流公司的该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涉邮件的发件人虽是吴某,但邮件加盖了公司印章,吴某系被告物流公司员工,其发送邮件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故判决物流公司在原邮件传播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该案经一审判决后,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名誉是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人们在网络平台发表时应当严格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当个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合法、必要手段维权,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甚至滥用权利,否则,就有可能使自己从“维权者”变成了“侵权者”,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