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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崇明世界级生态岛这片热土上,法治从未缺席。每一帧生活图景的背后,都有法治在默默守护。近日,区司法局打造的“瀛瀛说‘法’”普法短视频专栏正式上线,带大家读懂身边的法律知识,让法治融入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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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灯初上,江风拂面

褪去白日的静谧,热闹的夜市拉开帷幕

香气四溢的特色小吃

匠心满满的文创好物

往来穿梭的居民游客

勾勒出一幅幅活力满满的夜间文旅画卷

夜市经济的“烟火气”

靠什么来护航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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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允许设摊经营、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及管理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农业资源条件、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实际情况,可以在农村地区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供农村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农村村民以及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共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资料:法治崇明

编辑:焦倩倩

责编:李琳、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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