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邹竣麒 刘胤衡)父亲生前把名下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儿子,父亲离世后,儿子却要求已在这套房居住十余年、年过九旬的继母搬离,还索要房屋占有使用费。房产证上没有继母名字,是不是意味着她必须搬走?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判决驳回儿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09年,张老伯与王阿婆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涉案房屋是张老伯和女儿在2006年共同购置,婚后,张老伯与王阿婆长期在此共同生活。2015年,张老伯将其房屋产权份额作价77万余元转让给儿子,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由一儿一女各持有50%产权份额。
之后老两口一同入住养老院。其间,王阿婆先行回到涉案房屋居住,张老伯则在养老院生活,直至2023年初去世。之后,儿子要求继母腾房,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儿子主张,这套房屋实际由自己出资购买,父亲只是代持产权,继母无权继续居住。王阿婆则表示,房屋是丈夫为结婚购买的婚房,购房、装修均由两人共同操办,自己长期居住于此,户口也在该房屋内。
法院审理认为,儿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代持关系。即便购房款由其支付,也不能当然认定父亲代持产权。此外,2015年的产权变更协议约定,儿子应支付77万余元转让款,但其自认并未支付,张老伯去世后,相关遗产债权可能尚未处理。
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杨婷指出,王阿婆与张老伯共同生活近14年,涉案房屋是其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虽然儿子对继母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在遗产及居住安排尚未妥善解决的情况下,要求九旬老人搬离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有违公序良俗。法院最终驳回儿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顺基表示,王阿婆虽未依法办理居住权登记,不享有民法典规定的登记居住权,但其长期形成的居住利益仍应得到合理保护。处理此类纠纷,应综合考虑产权来源、实际居住情况及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他提醒,老年人再婚时可通过书面财产协议明确居住安排,并依法办理居住权登记,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