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26 年 10 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依据刑法规定与最高法答疑意见,对围标过程中伴有行贿行为时的罪数处理与违法所得认定规则梳理如下。围标与行贿同时成立时,不是从一重处罚,而是数罪并罚,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误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围标行为与行贿行为的两个罪名

围标本身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围标过程中向评标专家、招标方人员输送财物的,另行构成行贿类犯罪。罪名取决于受贿方的身份:

受贿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受贿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民企评标专家)的,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两个犯罪行为指向不同的法益,一个是招投标市场秩序,一个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二、数罪并罚而非从一重

实务中常见的误解是:行贿是围标的手段,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这一理解已被明确否。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中,答疑专家明确:围标过程中对招标方、评标专家行贿的,与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不构成牵连犯从一重。

理由在于,串通投标与行贿之间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手段与目的关系。行贿不是串通投标的必要手段,串通投标也不必然包含行贿。两个行为各自独立完整地符合构成要件,应当分别评价。

这意味着最终宣告的刑期,是两个罪名各自量刑后并罚的结果,而不是取其中较重的一个。

三、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

串通投标罪的违法所得认定,法答网答疑给出的口径是:以串通投标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实施中标项目的合理支出,剩余部分为违法所得。

关键在"合理支出"的界定。**陪标费、挂靠费、好处费不能扣除**,直接计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中标后为实施项目实际支出的材料、人工、管理等成本属于可扣除项;为取得中标资格而支付给陪标方、出借资质方的费用,属于实施犯罪的成本,不在扣除之列。

这一口径直接影响数额。同样一个中标项目,扣与不扣,可能跨过 20 万元的立案标准线。

四、单位犯罪的双罚范围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案件中的单位犯罪,通常表现为双罚:单位承担罚金,决定或授意的主管人员、实际经办的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本所不掌握湖南地区"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判定规则的具体条文依据。涉及该类技术筛查线索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具体标准,本文不作引用。

行贿类犯罪的数额标准,同样适用法释〔2026〕6号第八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三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一百万元;行贿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三万元。两条线都不高,围标中常见的数万元好处费即可达到入罪标准。

围标案件通常涉及多个主体,主从犯的认定对最终刑期影响明显。发起、组织、决定行贿的人员一般认定为主犯;受安排参与陪标、仅收取固定好处费的人员,一般认定为从犯。标书制作人统一编制多家投标文件的,按共犯处理,一般按从犯认定。

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这意味着企业一旦卷入,不只是经办人员面临风险,作出决策的管理层同样在处罚范围内。

还有一条需要澄清:数罪并罚并不意味着两罪必然同时成立。行贿数额未达入罪标准,或者受贿方不构成犯罪的,只成立串通投标罪一罪;串通投标未达情节严重的,也不因存在行贿行为而当然入罪。两个罪名各自独立判断,再决定是否并罚。

从企业内控角度看,围标与行贿往往是同一条决策链条上的两个环节。真正有效的内控,不是事后补一份合规承诺,而是在投标决策环节设置独立的复核节点,把报价确定与对外接触两个环节分开。

五、小结

围标伴有行贿的,串通投标罪与行贿类犯罪数罪并罚,不从一重。罪名按受贿方身份区分。违法所得按全部收入扣除中标项目合理支出计算,陪标费与挂靠费不得扣除。单位犯罪的,单位与责任人员双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 围标中行贿评标专家怎么判:核心规则对照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本文仅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刑事辩护 #长沙刑事律师 #真泽刑辩 #曾杰律师 #串通投标罪 #围标 #行贿罪 #数罪并罚 #企业合规 #法治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