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26 年 10 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依据现行立案追诉标准,对串通投标罪的六种立案情形及其与网传旧规的差异梳理如下。目前网络上大量文章仍在援引已被修订的数据,本文一并列出新旧对照,供企业法务在判断风险时直接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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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串通投标罪的行为定型与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条包含两种行为定型:投标人之间的横向串通,与投标人同招标人之间的纵向串通。两者的侵害对象不同,前者指向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后者指向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两种情形都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什么是情节严重,由立案追诉标准具体化。

二、现行标准的六种立案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年修订版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串通投标案应予立案追诉的六种情形:

第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第二,违法所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第三,中标项目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的;

第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第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第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一条文还规定,多次串通的数额累计计算。

三、网传旧规错在哪

网络上流传较广的一组数据是:串通投标案违法所得 10 万元、中标项目 200 万元即立案,条文号《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六条。

这组数据来自 2010 年版规定。2022 年修订后,条文号已调整为第六十八条,数额也有变化:违法所得标准由 10 万元调整为 20 万元,中标项目金额标准由 200 万元调整为 400 万元。

凡援引"违法所得 10 万、中标 200 万"的内容,均系旧版数据。企业法务在检索到这类信息时,应以 2022 年修订版为准。

另需说明,法发〔2010〕22号曾明确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立案追诉标准(二)》,该参照关系在标准修订后继续适用,但参照的是修订后的现行版本。

四、数额未达标时的两条路径

单次数额未达标准的,仍有两条路径可能进入刑事程序。

第一条是累计。条文明定多次串通数额累计计算,单次不足、累计达标的应当立案。

第二条是第五条情形。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直接立案。这一条不依赖数额,是行政违法记录转化的入罪通道。

此外,第四种情形"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同样不依赖数额。围标过程中出现的行贿行为,即使项目金额不大,也可能直接触发立案标准。

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是三档数额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一项。损失应当是已经现实发生的财产减损,不包括可得利益。实践中常见的争点是,招标人因串通投标被迫以高于市场价的金额签订合同,高出部分是否计入直接经济损失。本所归纳的公开材料中,各地对这一项的把握并不一致。

需要区分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本条规定的三种数额是立案追诉的门槛,达到门槛即进入刑事程序,但不直接决定量刑轻重。串通投标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区间本身较窄,数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是否入罪以及罚金幅度的判断上。

从企业合规角度看,三档数额中真正需要日常监控的是中标项目金额这一项。四百万元是明确的数字线,企业在组织或参与多个关联项目的投标时,累计金额容易在不知不觉中越过。损失与违法所得两项则依赖事后认定,事前监控的难度较大。

另需说明第五项与第四项的关系。两项都不依赖数额,但触发条件不同:第四项看行为手段,第五项看既往处罚记录。两项可以并存,也可以单独成立。企业在评估风险时,不能只盯着三条数额线。三档数额之间也存在交叉,中标项目金额达到四百万元的项目,其违法所得未必达到二十万元,但只要落入其中一项即可立案,不需要同时满足。

五、小结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在 2022 年修订后形成了三条数额线、两条非数额路径、加一条累计规则的格局。50 万元损失、20 万元违法所得、400 万元中标金额是三条硬线;威胁欺骗贿赂手段与两年内两次行政处罚是两条非数额路径。判断风险时先套现行版本,网传的 10 万、200 万已是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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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核心规则对照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本文仅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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