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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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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于2024年5月入职菏泽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期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何某于是向菏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向何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菏泽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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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经庭审质证的员工考勤表、银行流水、钉钉打卡记录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综合认证,何某接受该公司日常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销售工作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具有人身及财产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由于何某在职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故需向其支付工作的这十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37831.54元。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此判决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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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少用人单位都存在一个认识误区:以为只要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就不算建立劳动关系,自己也无需承担用工责任。劳动合同固然是确认劳动关系最直接的凭证,但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核心要看双方之间有没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通俗地说,就是看劳动者是不是接受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是不是按照单位的安排完成工作,单位是不是按时发放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不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哪怕没有签过字、盖过章,没有那一纸合同,只要这些事实都存在,再结合考勤打卡、工资流水等证据,法律上依旧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既然劳动关系可以依法认定,那么不签书面合同就没有法律后果吗?当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承担二倍差额的法律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通过经济惩戒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主动签约,而不是给予劳动者额外的奖励。

最后,在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提几点建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范用工不只是签一份合同,更要把规章制度的程序合规、考勤薪酬的台账管理、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各环节都落实到位,才能真正从源头减少争议,避免因管理漏洞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对劳动者而言,增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同样重要,入职后要主动关注合同订立工资构成等核心事项,日常有意保存打卡记录工作沟通情况等材料。一旦权益受损,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权,切莫拖延错过时效。和谐的劳动关系,从来不是靠一纸合同就能一劳永逸。它需要用人单位守住法律底线,也需要劳动者紧握维权的武器,双方在规则之下彼此尊重,各得其所,这才是劳动立法真正要抵达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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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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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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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菏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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