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开门、下车,本是日常用车中再普通不过的环节,但一个疏忽,却可能酿成“开门杀”。若投保车辆的乘客开门时撞伤后方骑行人,伤者的损失该由谁赔?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高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路边停车后,乘车人陈某某在未观察路况的情况下,突然打开车门,与张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高某、陈某某负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到医院就诊,共支出医疗费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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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陈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5.3万余元。

另外,高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3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审理

高某辩称,涉案车辆已投保,陈某某系乘车人,事故发生在乘车过程中,相关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则以“开门的是乘客,不是驾驶员”为由,仅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开门杀”事故“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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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驾驶员高某与乘车人陈某某的共同行为导致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二人承担共同责任,二人的过错行为对于原告张某而言,系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的整体行为。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标的是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主体是“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并不仅限于被保险人一人。

当被保险机动车上人员共同侵权时,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就“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依法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向第三者进行赔付。因此,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

法官说法

在赔偿顺序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常遵循“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者险补充、侵权人兜底”的原则。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主体是“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乘车人开门行为属于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组成部分,其与驾驶人共同侵权时,对受害人而言,应视为“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整体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就“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依法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向第三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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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事故中,驾驶人和乘客均负有安全注意义务。驾驶人临时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乘客开门前,应观察后方来车情况,下车时可用“荷式开门法”,即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迫使身体转动、目光观察后方,确认安全后再开门;非机动车驾驶人经过路边停放车辆时,也应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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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来源: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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