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菏泽市公安局鲁西新区分局
查处多起涉诈违法案件
多人因贪图小额利益
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社交账户
沦为不法分子的电诈“工具人”
最终受到法律惩处
案例一
10月13日,万福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出借账户涉诈案件,抓获违法行为人陈某。
经查,陈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提供个人QQ账户接收涉诈资金1800元,并按照“上家”指令将其中1000元充值至指定赌博平台,从中非法获利800元。
陈某出借个人社交账户、协助流转涉诈资金的行为,为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鲁西新区警方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10月13日,丹阳派出所民警抓获非法出借银行卡违法行为人邢某。
日前,邢某以收取“助农贷款”名义,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邮寄出借给诈骗分子,供其流转、收取涉诈资金。经查实,该两张银行卡累计协助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15000元。
到案后,邢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鲁西新区警方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10月10日,车站派出所成功抓获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人李某。
近日,李某接到一通陌生来电,对方以足不出户就能赚钱为诱饵,诱导其参与所谓兼职工作。随后,李某按照对方要求下载专用软件对接“上线”,使用自己的手机号,以短信的形式将“上线”提供的诈骗信息批量发送到多个陌生号码上。经核查统计,李某累计发送诈骗短信97条,非法获利36元。
到案后,李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鲁西新区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
所谓“两卡”,不仅包含手机卡、银行卡,还涵盖微信、QQ、支付宝等各类支付、社交账户以及网络账号。很多人误以为小额牟利、偶尔出借无关紧要,殊不知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账户、银行卡、手机号,协助发送诈骗信息、流转涉诈资金,均属于涉诈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菏泽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