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山林内非法狩猎,先后猎获野猪、果子狸、麂子等野生动物,部分出售他人,部分供家人食用。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此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对随案移送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对没有随案移送的野生动物死体及残肢12块、铁质猎夹猎套7套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法院审理查明,荆州市行政区域属于禁猎区域。2024年3月至2025年7月,陈某从某平台App的一户商家(身份未查明)处购买猎夹猎套、报警器及配件共7套。而后,陈某在未依法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利用上述工具在该市某乡某村周边的山林内狩猎。陈某共猎获野猪2只、果子狸2只、麂子2只、猪獾8只。其中1只果子狸、3只猪獾被陈某出售给他人,部分猎获物被陈某及其家人食用,部分野生动物死体及残肢存放于陈某家中冰柜内。
2025年7月21日,民警在陈某家中起获12块野生动物死体、残肢及猎夹猎套等工具并依法扣押。经松滋市某局认定,陈某猎捕的8只猪獾、2只小麂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只野猪为野生动物;2只果子狸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陈某使用的狩猎工具猎夹、猎套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经鉴定,案涉2只野猪、2只果子狸、2只麂子、8只猪獾的价值共计15800元。2026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5800元至松滋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户。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松滋市社区矫正工作局对陈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陈某若适用非监禁刑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并结合松滋市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