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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惠州)网公示了一则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惠州市华鑫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因存在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等违法行为,被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21万元罚款。

公示信息显示,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聚氨酯原液加工、分装、销售,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同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总投资额1007075元。其主要原辅材料为聚氨酯原液,生产设备包括搅拌釜、蒸汽发生器等,工艺流程为按比例添加原料后搅拌、分装、打包销售。

2026年7月17日,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进行生产作业,但库内堆放有大量聚氨酯原液和聚氨酯成品。现场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属于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8月10日,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于120日内改正。

该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向执法部门提交整改及停产承诺书,说明已委托环保公司办理环评手续并停产。

在处罚裁量方面,依据相关法规,该公司“未批先建”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产”行为拟处罚42万元。鉴于该公司在处罚决定前提交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并在惠州新闻网公开道歉、作出守法承诺,符合按罚款标准50%降低处罚的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最终决定按拟罚款金额的50%处罚。

2026年10月13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行为不予处罚;对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产行为处贰拾壹万元(21万)人民币罚款。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郭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