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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之一或者几个行为的,应根据具体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确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针对惩治恐怖犯罪活动的需要而增设的新罪名。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在增设本罪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一般是根据其宣扬、煽动的内容,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这样处理,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为没有作出评价,难以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并且对于仅仅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的行为,对于其煽动内容在表面上并不针对具体的某个民族的行为,能否按照前述罪名处理,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为有效惩治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借鉴国际反恐立法经验,《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本罪。

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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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1)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所谓讲授,是指为宣扬对象讲解、传授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观念、主张的。讲授的对象,可以是明确的一人或者数人,也可以是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人。讲授的场所,可以是公开的场所,也可以是私人场合或者秘密的场所。

发布信息,则是面向特定个人或者不特定个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络平台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发布相关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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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意见》)的规定,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属于通过讲授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应当注意的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方式,不限于前述所列举的情形,只要是宣扬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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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所谓煽动,是指以口头、书面、音频视频等各种方式对他人进行要求、鼓动、怂恿,意图使他人产生犯意,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煽动的具体内容,包括煽动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也包括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帮助暴力恐怖活动。至于行为人是否接受煽动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陕州区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3.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陕州区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陕州区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陕州区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陕州区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陕州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