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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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旧城改造中,政府向民营企业作出税费减免、用地保障、政策扶持等承诺,民营企业据此投入资金、扩大经营。

那么,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调整规划、收回土地、废止政策,承诺无法兑现时,企业能否获得补偿?

最高院在《某甲公司与荆州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再审》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审理涉企行政案件应当贯彻落实信赖保护的基本原则,对于被告擅自改变所作允诺或者协议约定等行为依法不予支持,对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允诺、协议作出改变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一、政府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机关向社会或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允诺,不是可以随时反悔的"口头客气话"。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确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确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政府作出承诺在先,企业基于信赖进行投入,这种信赖受法律保护。只要企业是善意、依法按承诺办事,政府就负有兑现义务。

二、公共利益不是免除补偿的挡箭牌

现实中,行政机关常以"为了公共利益"为由改变承诺,并据此主张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法律允许政府因公共利益调整承诺,但调整的代价不能全部转嫁给民营企业。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是社会,受损的却是具体的企业,损失的公平负担,必须通过补偿机制实现。

在行政协议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应当对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政府享有行政优益权,但行使优益权的代价,是依法补偿。

三、补偿范围与维权要点

1.补偿范围:企业因政府改变承诺直接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前期投入、已建工程价值、搬迁重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因补偿事宜产生的合理费用,也应一并主张。

2.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参照市场价格评估,不能以"政策调整"为由压低补偿。

3.举证要点:企业要保存好政府承诺的文件、会议纪要、招投标及签约材料、投入资金的凭证,证明政府承诺与自身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4.救济途径:就补偿事宜先与行政机关协商;协商不成,属于行政协议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补偿义务。

周军律师提醒,民营企业与政府打交道,务必把"口头承诺"落实为"书面文件",保留公章、纪要等书面凭证。一旦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改变承诺,不要消极等待,应及时主张补偿权利。公共利益不能成为让企业独自承担损失的借口,依法获得公平补偿,是民营企业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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