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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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阶段调解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结案方式。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视为撤销,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但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利用二审调解,恶意约定财产转移、低价处置资产、放弃债权等内容,直接损害案外第三人的物权、担保权等合法权益。
那么,二审调解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有效吗?第三人如何维权?
这类调解协议并非当然无效,但如果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有权通过法定途径申请撤销调解书,已经确认的调解内容将丧失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内容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本就不予确认,不得出具调解书。也就是说,二审法官在审查调解协议时,应当主动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一旦发现协议存在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应当拒绝出具调解书,继续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隐蔽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约定,法院在二审调解审查阶段难以识别,当事人拿到调解书后,才暴露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后果。
一、区分两种情形:调解协议效力判断
1.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二审调解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双方当事人明知存在案外人,在二审调解中,通过放弃债权、低价转让不动产、变更财产归属等方式,转移责任财产,逃避债务,属于典型的虚假调解。这类调解协议,本质是以合法调解形式掩盖侵害第三人权益的非法目的。
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审理属实的,将撤销该二审调解书,调解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当事人并非恶意串通,但调解协议客观上损害第三人利益
双方当事人没有恶意串通,只是在协商调解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案外人权利,调解安排客观上侵害第三人权益。此时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仍然有效,但该调解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损害自身权益的相关条款,调解书其余不影响第三人的部分,继续有效。
二、第三人维权的法定路径
1.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若调解协议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第三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若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申请再审:若第三人认为生效的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第三人撤销之诉:若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且生效法律文书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对司法确认裁定的异议: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第三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2条,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原确认裁定。
注:第三人选择救济途径时,需注意法定的时效限制(如执行异议的15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6个月等),并注意各救济程序之间的适用限制(如已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并驳回后,通常只能申请再审,不能重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周军律师提醒,案外第三人在交易、担保、债权管理中,持续关注涉诉案件,防止对方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掏空责任财产。一旦发现他人二审调解书侵害自身权益,务必把握权利救济期间,及时收集证据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避免权利永久丧失。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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