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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继续混迹于社会,李某本人并纠集他人实施了一系列违法行为,用“拳头”“棍棒”等暴力行为在当地称王称霸。近年来,李某网罗被告人汤某、周某、吴某、胡某、齐某、林某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壮大经济实力,李某插手建筑工程项目、拆迁项目等,且成立了建筑工程公司,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还纠集组织成员周某、汤某、齐某、胡某、吴某等近百人实施聚众斗殴犯罪,在某地树立非法权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后李某又通过建筑工程公司参与或插手某地的多项工程建设项目,打击竞争对手,聚敛钱财,并安排汪某、胡某、杨某等从事工程项目招投标、看护场地、车辆驾驶等工作并发放工资。其间,该组织利用在社会上的恶名,在工程项目和拆迁领城,多次对当地的居民、村民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揽工程、强行推进工程进度,谋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当地不断发展、壮大,该犯罪组织实施了聚众斗殿、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那么,本案中应当如何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来认定李某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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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李某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李某、吴某、汤某、周某、齐某、胡某、林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李某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吴某、汤某、周某直接听命于李某,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齐某、胡某、林某明知李某等人长期实施犯罪活动仍然接受组织安排、服从管理,系一般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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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必须清楚一般共同犯罪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的区别,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紧扣黑杜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予以认定。

1.在组织特征方面。

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后,继续混迹于社会,用“拳头”“棍棒”等暴力行为在某地称王称霸。近年来,李某网罗汤某、周某、吴某、胡某、齐某、林某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是纠集众人在某煤矿聚众斗殴,在当地扩大影响,树立非法权威。李某在组织内部被公认为老大,称为“李总”“大哥”,具有绝对权威,组织成员均不敢违背李某的指令,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汤某、周某、吴某直接听命于李某,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骨于成员;齐某、胡某、林某明知李某等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接受组织安排、服从管理,系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李某依托工程项目和公司经管,负责决策、指挥、协调、管理整个组织,汤某、周某、吴某负责执行李某的指示,其他人员接受领导和管理,多次参与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一项“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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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经济特征方面。

该犯罪组织依托项目建设、公司经营,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等犯罪行为,承揽工程项目,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以支撑该组织发展、壮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二项“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规定。

3.在行为特征方面。

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形成强势地位、打击竞争对手、谋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多起犯罪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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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危害性特征方面。

该组织通过大肆公然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当地群众心理强制,产生心理恐慌,称霸一方,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使被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通过打压竞争对手、串通投标等手段,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四项“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规定。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综上,以被告人李某为首的组织已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故被告人李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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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