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时节部分群众会冒着中毒甚至生命危险食用草乌、附子,中毒事件时有发生。近日,大理、禄劝等地发布食品安全提示,提醒公众勿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避免中毒事件的发生。
云南省中医医院风湿病科副主任医师 周唯践:“包括云南省、四川、贵州,西南地区,大家都有一个说法叫‘土黄天’进补,这个时候就提倡吃一些温补的食物和药物,对我们的身体有帮助,民间主要是草乌为主。但草乌的用法一般主要还是外用为主。”
据了解,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属于剧毒类。纯乌头碱0.2毫克即可使人中毒,3毫克即可导致死亡。《中国药典》记载,草乌一般炮制后用,炖煮等普通的加热方式很难破坏其毒性。
云南省中医医院风湿病科副主任医师 周唯践:“野生的草乌,像云南地区主要是黄草乌为主,毒性比较大,加工不慎很容易就引起乌头碱中毒的情况;而附片一般是川乌的附属根茎,一般是通过炮制加工,一般是种植为主,作为药物经过炮制以后,它的毒性相对比较小一些。两个药都是有温经通络、散寒止痛的作用,在我们说的平常手脚发凉、怕冷这些情况,可以运用的,但一般建议在我们专科医生的指导下来合理的运用。”
医生也提醒:草乌、附子是“药”不是“食”。但生活中,很多人直接煮食新鲜草乌,炖煮过程多凭经验、凭感觉,且出于“进补”的心理,往往会多吃一点,极易出现严重的中毒反应,甚至死亡。
有的地方还有生草乌泡酒外用的民间偏方,因未做明显标识,误当作普通泡酒饮用,引起中毒甚至死亡。针对这些情况,多地发布预警:作为自己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到不邀约、不参与、不加工食用含有乌头、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的食物和泡酒。若不慎食用,需第一时间前往医院。
云南省中医医院风湿病科副主任医师 周唯践:“草乌中毒,可能会出现口角麻木、冷汗淋漓、心悸,还有可能会出现呕吐恶心的情况,如果出现这些症状的话要及时到医院就医。”
以下为完整预警公告
关于防范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中毒的预警公告
进入秋季,大理市很多民众有用草乌或附子炖煮鸡肉、排骨、猪脚的习惯,还有人用草乌泡酒治疗风湿骨痛,但草乌、附子不是食物,更不是保健食品,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理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预警公告如下:
一、认清毒性中药材属性,严禁当作食品食用。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成分乌头碱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炖煮等普通加热方式无法完全破坏其毒性,食用后常常导致中毒甚至死亡。
二、知晓中毒危害,杜绝私自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邀约他人煮食毒性中药材须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三、严守法律底线,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压实餐饮经营主体责任,严防群体性中毒发生。严禁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
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联合排查管控。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坚持预防为主、源头管控,聚焦农村自办宴席、农家乐、民间泡酒等高风险环节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六、掌握处置要点,及时就医救治。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抢救时机。
七、广泛开展宣传警示,提升群众防范意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大理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12日
来源:8099999《街头巷尾》
部分来源:大理融媒、昆明警方发布、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中医院
记者:杨紫暄 摄像:饶承显
编辑:潘华梅
编审:林帅超
终审:赵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