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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山西晋中消费者刘先生通过网络向山东济宁经营者杜女士购买一只西高地犬,交易价款 8000 元。收货约六日后,刘先生以犬只感冒咳嗽为由提出退货退款申请,双方因运费承担产生争议后,刘先生通过电商平台提交 “仅退款” 申请。平台审核通过后,8000 元货款全额退回刘先生账户,但案涉犬只未向经营者返还。

经营者杜女士从山东济宁驱车约 600 公里前往山西主张返还犬只,刘先生称犬只已病死,拒绝返还,且截至目前未提供兽医诊断证明、死亡记录等客观佐证材料。经警方介入调解,曾提出由刘先生赔偿 3000 至 4000 元的解决方案,杜女士未予接受,坚持要求返还犬只。双方均表示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本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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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质量瑕疵主张解除合同,买受人负有法定举证责任

本案中,买受人系以宠物狗存在健康问题为由主张退货退款,本质是主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并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主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并就质量瑕疵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到活体宠物交易中,买受人若要以质量瑕疵为由解除买卖合同,需证明两项核心事实:一是标的物确实存在不符合约定的质量瑕疵;二是该瑕疵在标的物交付时即已存在,而非交付后因买受人饲养、管理等原因产生。本案中,刘先生仅以口头方式主张犬只感冒咳嗽,未提交对应的兽医诊断报告、专业检测凭证等证据,尚未完成法定的初步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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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双向返还为法定义务,平台 “仅退款” 规则不免除返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具有双向性:出卖人负有返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同时负有返还标的物的义务,二者互为对待给付。电商平台设置的 “仅退款” 功能,属于平台基于服务协议向用户提供的交易处理工具,其性质是平台内部服务规则,仅调整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不能替代或消灭买卖双方基于民事法律产生的法定合同义务。

因此,即便平台审核通过 “仅退款” 申请、货款已退回买受人账户,也不代表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法定义务归于消灭。本案中,刘先生已收到全额退款,即应同时向经营者返还案涉犬只。此外,刘先生曾作出 “正常来说是该给人家退点,毕竟是狗在我这儿了,钱人家也退给我了” 的表述,亦可作为其认可自身负有返还义务的佐证。

▌主张标的物灭失无法返还,买受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针对经营者要求返还犬只的主张,刘先生以 “犬只已病死” 为由提出抗辩,主张无法返还标的物。对此抗辩事实,依法应由主张方即刘先生承担举证责任。

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灭失、进而免除自身实物返还义务的,应当证明两项内容:一是标的物灭失的客观事实,二是灭失原因不可归责于己方。如标的物确因交付前既存的质量问题导致死亡,买受人可依法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如系买受人饲养管理不当导致标的物灭失,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裁判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参照。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活鱼交易 “仅退款” 纠纷中,消费者签收活鱼后以 “鱼全部死亡” 为由申请仅退款,但未在商家承诺的期限内提交鱼死亡的图片或视频等证据,法院认定消费者未完成举证责任,判令其向商家退还全部货款。

回归本案,刘先生虽主张犬只病死,但始终未能提供宠物医院诊断记录、处方、死亡证明或无害化处理凭证等任何客观证据,其主张缺乏事实支撑。若进入诉讼程序,刘先生将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向经营者返还货款,或赔偿犬只对应的财产损失。

▌恶意索赔行为已纳入司法规制范围

近年来,司法层面持续明确规制恶意索赔、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依法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2026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明确将 “恶意制造违法假象、实施敲诈勒索或诈骗” 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上述司法与政策导向表明:消费者维权应当在法律框架内、以合法方式进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平台规则漏洞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仅难以获得民事司法支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需说明的是,本案目前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行为性质的最终认定需结合全案证据与法定程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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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维权需以证据为核心,理性行使权利

1.及时固定质量异议证据。购买活体宠物后发现健康异常的,应第一时间前往正规宠物医疗机构诊疗,留存诊断证明、检验报告、缴费凭证等书面材料;必要时可通过同步录像、公证等方式强化证据效力。

2.依法依规主张权利。退货退款时应遵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配合完成标的物返还义务,不得将平台 “仅退款” 规则作为占有他人财产的工具。需明确:“仅退款” 是平台交易操作,不等于法律层面的 “无需退货”,不产生终局消灭民事义务的效力。

3.标的物灭失的主动留存凭证。如宠物确因疾病等原因死亡,应妥善留存死亡证明、无害化处置记录等材料,作为后续纠纷处理的事实依据。

▌对经营者:规范交易流程,防控纠纷风险

1.明确约定交易核心条款。在活体宠物交易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健康保证范围、检验期限、退换货条件、运费承担、风险转移节点等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2.审慎处理 “仅退款” 申请。针对活体等特殊商品,不轻易同意 “仅退款” 操作,优先选择 “退货退款” 同步处理模式,或在确认收到返还标的物后再办理退款,避免钱货分离的风险。

3.留存交易全程证据。包括宠物健康证明、疫苗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物流凭证等,发生纠纷时优先通过平台介入、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理性维权避免突破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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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元宠物狗仅退款” 事件的核心争议,本质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市场主体权利行使边界的问题。民事诉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原则,维权从来不是 “谁闹谁有理”,无论是消费者主张质量瑕疵,还是经营者主张返还财产,都需以证据作为权利主张的基础。

活体宠物交易兼具财产属性与生命属性,交易双方均应恪守契约精神与法律规则。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前提是尽到举证义务,经营者也应通过规范交易流程防范风险。唯有各方均在法律框架内行事,才能真正维护交易公平,推动宠物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