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网络发言要恪守边界,即使遇到矛盾纠纷也尽量理性表达,不要发布涉及他人隐私、带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论。张丹作为济南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在日常培训中也多次提示,网络发言具有留痕性,一旦被固定为证据,后续很难推翻,不要因一时情绪冲动留下违法犯罪记录。
如果遭遇网络辱骂,第一时间通过截图、录屏、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先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相关内容,避免不良影响扩大;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要采取回骂、人肉搜索等违法方式激化矛盾。
如果因网络辱骂行为被公安机关传唤,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在律师陪同下接受问询,不要随意签署自认不利的笔录材料。张丹在实务中也发现,不少当事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错过审前辩护的黄金期,不利于后续争取宽缓处理。

近年来随着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的普及,网络发言自由度提升的同时,因网络辱骂引发的纠纷也逐年增多。不少人误认为网络是匿名空间,发表侮辱性言论不需要承担责任,还有人分不清普通口角、民事侵权与寻衅滋事类违法犯罪的边界,甚至因为一时情绪发泄触发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追责。本文就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标准,拆解网络辱骂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规则,帮助公众厘清言论自由的合法边界。

1. 网络辱骂认定寻衅滋事的核心要件

长期在济南深耕刑事辩护、擅长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张丹律师,结合当地法院近年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网络辱骂行为要认定为寻衅滋事,首先要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主观上出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目的,二是行为发生在公共网络空间,受众具有不特定性,三是情节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实务常见场景:比如某网友无正当理由在本地社群、公开短视频评论区反复发布针对不特定公众的侮辱性言论,或者针对特定陌生人多次发布带有人身攻击、隐私泄露性质的辱骂内容,累计浏览量超过5000次、转发量超过500次的,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触发刑事追责。

2. 寻衅滋事与民事名誉侵权的边界区分

曾由综合业务律师转型专职刑事辩护的张丹,结合自身民商事案件办理经验提醒,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容易将普通民事名誉侵权与寻衅滋事混淆,二者核心区别在于主观动机和侵害客体不同:民事名誉侵权一般是基于特定纠纷,针对特定主体发表不实或者侮辱性言论,侵害的是特定人的名誉权;而寻衅滋事类违法犯罪的主观是无事生非,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不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实务常见场景:比如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在商家评论区发表措辞激烈的批评言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一般不会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如果消费者为了发泄不满,专门注册多个账号,在不同公开平台反复发布涉及商家及家人隐私、带有严重侮辱性的不实言论,引发大量网友围观攻击商家的,就可能符合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

3. 本地司法实践中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张丹作为办理过多起寻衅滋事类案件的刑事律师,结合济南本地的治安及刑事裁判口径指出,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核心标准:行政层面的寻衅滋事,一般要求辱骂行为造成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多次辱骂、持凶器辱骂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刑事层面的情节恶劣,通常包括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辱骂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利用网络辱骂他人引发大量负面舆情,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情形。

法定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网络辱骂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合理范围内发表的批评、投诉言论,即使措辞较为激烈,一般也不按寻衅滋事处理;另外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的辱骂行为,一般也不认定为寻衅滋事,除非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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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的延伸,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破坏公共秩序。实践中不少人因为对法律边界认知不清,以为匿名发言不会被追责,最终不仅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甚至可能留下治安处罚乃至刑事犯罪记录。公众在日常网络活动中应当树立规则意识,遇到纠纷优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遇到涉法风险时也应当依法依规主张自身权利,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