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崇文,岁岁重阳。晚年安稳,既需要亲情陪伴,更离不开法治护航。现实生活中,防范养老诈骗、财产处置、集体养老等问题,直接关系老年人晚年生活。本期,我们通过三起真实司法案例,做好释法明理,引导全社会共同筑牢老年人权益保障防线。
刘老太早年离异后主要由小儿子阿林照料。2014年,她曾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由阿林的儿子继承。2016年,刘老太入住养老院,开支由自身养老金支付。
无固定职业、无行医资质的李明常在养老院门口为老人看诊。经过一段时间接触,李明利用刘老太信任军人的心理,虚构服役经历骗取刘老太同情,并被刘老太认作“干儿子”。2019年,刘老太以探亲为由,随李明离开养老院,赴外省农村共同生活。期间,李明更换了刘老太的手机号码,且未通知其家人。此后,刘老太家人多次尝试联系二人均未能成功。2023年,李明主动联系律师,带刘老太订立代书遗嘱,载明“所有财产全部由大儿子李明一人继承”。订立过程中,刘老太抱怨“其他子女都不管我”。而见证律师并不知晓李明并非刘老太亲生子女。同年12月刘老太去世。李明未通知刘老太任何家属,当日便火化遗体,次日将骨灰撒至山野。随后李明持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老太的全部遗产。而在此之前,刘老太名下大额定期存款被李明陆续转为活期,养老金账户亦被多次取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代书遗嘱为刘老太在受到李明欺诈的情况下订立,应认定无效。刘老太2014年的公证遗嘱有效,系争房产由其孙子继承;刘老太名下存款及李明转出的款项作为刘老太遗产进行继承,李明返还其占有的款项。李明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案涉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李明虚构军人身份博取老人信任,对见证律师刻意隐瞒非血亲子女的真实关系,又通过更换老人手机号、拒接亲属电话等方式,人为制造老人与原生家庭的信息隔绝,导致老人对子女赡养情况产生重大误判。上述行为构成法律规定的欺诈,直接污染了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一审认定遗嘱无效于法有据。关于李明主张的适当分得遗产,其未能举证证明为老人生活、医疗支出的实际情况,反而从老人财产中大额获益,且在老人临终救治、后事处理中均未尽到基本义务,不符合“继承人以外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遗产”的法定要件。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延伸
何倩
未家庭
三级高级法官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遗产继承纠纷日益增多,其中以“养老陪伴”“认干亲”等方式接近老人并实施财产欺诈的风险,值得警惕。高龄老人往往伴随着社交圈收窄、情感需求增强等特点,其意思表示的自主性更容易受到外部因素干预。
本案裁判,一方面通过否定欺诈遗嘱的效力,筑牢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司法防线;另一方面也向社会传递明确的价值导向:赡养老人、陪伴老人,应当以诚信为底色,以真情为内核。老年人作出遗嘱等重大财产处分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公证、律师见证等规范方式。子女也要多关注老人精神需求与生活状态,用亲情陪伴守护老人晚年。
现已八十岁的陈菊年轻时便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在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早年间其与丈夫离婚后,陈菊的女儿跟随父亲生活,陈菊则主要由其母亲与妹妹陈兰轮流照料。母亲去世前立下遗嘱,明确陈菊的生活照料、财产管理由其妹妹等负责,房屋动迁时必须保障陈菊的独立住房权益。
2001年,陈菊原承租的公有住房动迁,该次动迁应安置人口包括陈菊、陈兰、陈兰的儿子等四人,最终获配公有住房一套。2012年,陈兰代理陈菊签订《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所购房屋产权归陈兰儿子个人所有,仅承诺保证陈菊的居住权利。随后陈兰儿子与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买下该房屋并登记至自身名下。2025年,陈菊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指定其女小刘为监护人。小刘随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协议书及公房出售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菊长期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难以认定其2012年签订案涉协议时具备相应的辨认能力。陈兰作为实际监护人,在案涉房屋公转私过程中损害了陈菊合法权益,故判决支持小刘诉请。陈兰、陈兰儿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本案中,陈兰以监护人身份代理陈菊签订购房协议,将陈菊基于动迁安置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无偿让渡给自己儿子,陈菊不保留产权份额,仅由其子承诺保障居住权利。该行为难以认定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故《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应认定无效。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系基于前述协议书订立,现合同基础已丧失,亦应认定无效。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延伸
邵文龙
民事庭
四级高级法官
老龄化社会中,因认知、精神障碍等原因导致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其监护与财产保护问题尤其值得关注。本案裁判既是对监护权滥用的否定,也是对失能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稳定的居住保障关系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而房屋产权又往往是其重要的养老财产基础。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老年人基本居住保障的房产处分,司法审查往往更为严格。部分老年人亲属在承担监护职责时,误以为保障老人居住权即可,甚至借管理之便将老人房产、存款等重大财产变相转移给自己或者近亲属。这种行为不仅违背监护伦理,更突破了法律边界。
2024年6月,王先生入职某养老院担任院长,并签收了《岗位职责说明》,确认院长职责包含全面负责机构的运行管理,确保主要岗位人员配置及人员资质符合相关标准。
2025年4月至5月,医疗保障局对该养老院开展飞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养老院存在由无证人员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情况。医保局责令养老院退回相关医保款项,并对养老院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余元。
而后养老院以王先生存在管理疏漏、导致养老院受到高额罚款、市场部业绩下滑等为由,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表示自己虽然是院长,但并非养老院负责人,不具备实际的人事录用、管理权限;针对无证诊疗问题,他曾向养老院负责人履行过汇报义务。王先生认为养老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并获支持。养老院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劳动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先生作为院长,未履行相应职责导致行政处理和处罚。养老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约定,无需支付赔偿金。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合法有效。王先生作为院长,负有运行管理养老院、审核医务人员资质的职责,该职责不因医务人员由集团招聘派驻而免除。无证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无论是出于对岗位尽职履责,还是出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养老院院长不尽审核义务均难言合理。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延伸
张冰玢
民事庭
一级法官助理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载体,只有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才能够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健康有序发展。养老院院长作为最直接的养老院管理者,肩负了保障养老院内老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重大责任,应确保主要岗位的配置及人员资质与标准相符,满足机构正常运行。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养老行业从业人员应审慎履职,努力担当,用心守护银发族的健康与幸福,才能让“老有所养、老有所安、老有所乐”的民生愿景逐步照进现实。
(文中所涉人名为化名)
从遗嘱处分到监护履职,从家庭照料到机构养老,处处关系着老年人的幸福感与安全感。岁岁重阳,司法守护的不止于老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一笔存款,更在于他们自主安排晚年生活的真实意愿,和老有所尊、老有所依的全方位权益保障。愿法律的尺度、亲情的温度、机制的厚度,守护每一位老年人安享晚年。
文:王佳艺
值班编辑:姚卫华 王佳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