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却在老人晚年从未探望;成年继女虽非法定继承人,却为老人提供住所、陪护就医、操办丧事。当血缘亲情与长期付出同时站上遗产分配的天平,法律会给出怎样的答案?该不该让“外人”赢?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判决结果让“付出”二字在遗产分配中有了实实在在的分量。

陈老伯与瞿阿婆再婚时,瞿阿婆的女儿宁女士已经成年。虽然与陈老伯没有血缘关系,但宁女士始终感念多年相处中积淀的亲情,将陈老伯视为自己的父亲。2020年,年近七旬的陈老伯与瞿阿婆迁居,宁女士为两位老人提供住所,一家人共同生活。

2025年4月,陈老伯因病住院抢救。治疗期间,宁女士以“女儿”身份陪护照顾、沟通病情、签署医疗文书。陈老伯去世后,丧葬事宜也由她一手操办。而陈老伯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李女士,多年来未曾探望。

李女士认为,自己作为亲生女儿,应当继承陈老伯与瞿阿婆共有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协商无果后,她将瞿阿婆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法院依法追加宁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瞿阿婆认为,李女士多年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自己身患重病、生活有特殊困难,应多分遗产。宁女士则提出,自己与陈老伯形成了稳定的扶养关系,对老人晚年生活予以主要照料,依法应当分得适当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陈老伯与瞿阿婆共同共有,其中一半产权份额归瞿阿婆所有,另一半属于陈老伯的遗产。由于陈老伯与瞿阿婆再婚时宁女士已经成年,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持续、稳定且具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内容的扶养关系,故宁女士不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法院同时指出,陈老伯晚年长期居住在宁女士提供的住所内,住院期间相关事务由宁女士协助处理,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亦由其操办,宁女士的实际付出已经达到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程度,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而瞿阿婆年事已高、身患重病,每月医疗支出超过养老金收入,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鉴于宁女士同意其份额归入瞿阿婆名下,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产归瞿阿婆一人所有,瞿阿婆支付李女士房屋折价款50万余元。

法官表示,继子女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关键在于是否与继父母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本案中,宁女士的照料主要集中在陈老伯病重至离世前后,时间较短,尚不足以认定长期、持续、稳定的扶养关系。但法定继承人资格的欠缺,并不当然排除其取得遗产的可能。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宁女士对陈老伯的扶养付出,正是酌情分得遗产的事实基础。

与此同时,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法律也要求在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本案中,法院将宁女士的实际扶养和瞿阿婆的特殊困难一并纳入考量,使遗产份额与各方的身份、付出及生活处境相适应。

值得一提的是,宝山区人民法院还将法庭搬进村居社区,通过巡回审判、当庭宣判和以案释法,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传递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庭后,法院快审团队又将本案裁判思路运用于同类纠纷调处,推动多起继承纠纷通过和解、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并与村居建立家事纠纷定点联动机制,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和调解指导,让“审判一件、化解一批、治理一域”的目标落到实处。

继承纠纷的处理,既要依法保护基于婚姻、血缘等身份关系产生的继承权,也要重视法定义务之外的扶养付出。让长期扶助、陪伴老人的善意之举得到应有回应,正是公正、友善价值在家事裁判中的具体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