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在游乐场所玩耍时
总对各类新鲜事物充满好奇
若不慎被场所内饲养的小动物咬伤
相关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游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哪里?
家长的监护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近日,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调解,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
案情回顾
原告小沈是一名学龄前儿童,2026年5月4日晚,小沈在家人陪同下,前往被告某儿童游乐馆经营的室内游乐场游玩。玩耍过程中,小沈看到场馆内饲养的仓鼠,出于好奇将手伸向仓鼠饲养洞口,不慎被仓鼠咬伤。事发后,小沈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哺乳动物咬伤,需规范进行狂犬病免疫处置,共计产生医疗费一千八百余元。小沈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该游乐馆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以动物互动作为经营吸引点,却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充分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小沈一方诉至宿城法院,要求判令游乐馆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对事发经过、医疗花费等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争议主要集中在责任划分与损失认定两方面。被告游乐馆辩称,其已在场馆内设置了安全提示标识,也配备了防护手套,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且事发时原告家长就在附近,未尽到监护职责。
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游乐馆虽放置了安全提示牌,但摆放位置不够醒目,防护手套仅存放于柜台处,并未在游客进场时主动发放,仓鼠饲养口也存在未完全封闭的管理漏洞;同时,事发时原告系不满五周岁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监护人未在身旁全程看护,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在厘清案件事实与责任边界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向双方充分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与责任比例,围绕争议焦点耐心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儿童游乐馆当庭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说法
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乐场所作为面向公众开放的经营场所,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游乐场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更高更严。对于动物互动这类存在一定危险性的项目,不能仅以张贴一纸提示作为免责依据,而应当采取实质性的安全防护措施:既要对动物饲养区域做好封闭隔离,从源头上减少接触风险;也要主动向消费者告知风险、发放防护用品,同时加强现场巡查值守,及时制止孩童的危险动作。
与此同时,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年幼孩子负有法定的监护保护职责,在参与游乐活动时,应当充分预见潜在风险,尽到谨慎的看护义务,全程关注孩子的活动状态,避免因监护缺位造成意外伤害。安全游玩离不开经营者与监护人的共同努力,只有经营者守牢安全底线,家长尽到监护责任,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放心的游乐环境。
来源:宿城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