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高峰期,由于车位紧张,车棚里停满了一辆挨着一辆的电动车、摩托车,取车时一不小心,不仅容易撞倒一旁的车辆,还可能会伤到人,这是怎么一回事?近日,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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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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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生成

2025年6月的一天,天空下着雨。七旬老人张大爷走到银行门口停放摩托车的车棚躲雨。刚好小张从银行出来,准备挪车离开。谁曾想,小张将自己的电动车车头摆正时,恰好碰倒了隔壁的摩托车,站在旁边的张大爷被倒下的摩托车砸伤。事后张大爷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等。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显示,张大爷受伤后门诊、住院及复查共花费医疗费12840.66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就医疗费赔付问题达成一致,于是张大爷将小张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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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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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挪车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有派出所的卷宗、监控视频予以佐证,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原告受伤的原因与倾倒的摩托车停放位置有关,对此法院认为,从调取的监控视频看,原告站在摩托车旁并未对被告的电动车造成阻碍,被告挪动电动车离开时,理应观察周边环境,排除风险,被告主张倾倒的摩托车停放人存在过错,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该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结合案件查明事实,原告被摩托车砸倒受伤与被告挪车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此外,原告受伤后,被告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为原告进行施救,且在原告受伤无法站立时先行离开,被告事发时的挪车行为及事后的处置行为均存在过错,故被告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结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5290.66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15290.66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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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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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要求必须存在物理上的直接接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挪车未尽观察义务,碰倒他人车辆间接导致原告受伤,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清晰明确,法院判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有据。这也提醒我们:挪车、停车、驾驶,任何交通行为都马虎不得,多一分谨慎,就少一分风险。

文字:谢素芬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刘诚

责编:罗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