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
老人入住养老院,合同里“全面照护”到底管什么?押金、预付费的安全如何保障?独居、失能老人由谁照管?一系列养老法律问题引发社会关切。
今年10月18日是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也是我国法定的老年节。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法官助理刘宇君接受记者采访,围绕《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中养老家庭普遍关切的问题进行解读。该条例于今年1月29日审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七十七条,不仅回应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民生关切,更为近年来涉老纠纷中的难点、堵点提供了解题路径。
老人摔倒、走失,机构责任如何认定?
“涉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中,最常见也最难认定的问题,是老人在院内摔倒、发病、走失,机构到底有没有尽到照护义务。”刘宇君说。
刘宇君表示,过去,不少机构只有一份笼统的入住协议,约定“提供全面照护服务”,但具体照护到什么等级、多久巡护一次、出现异常怎么处置,往往没有细化。一旦出事,双方各执一词,法院通常只能依据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结合个案酌情认定。
条例第三十七条正在改变这种“模糊地带”。刘宇君介绍,条例把“评估—分级—确认—动态调整”固定为法定义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制定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动态调整。同时,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作为服务及收费的依据。
“这意味着,照护计划既是合同证据,也是履行标尺。”刘宇君表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可以对照分级照护计划查明机构是否按约履行,过错认定有据可依。对家属来说,缴费对应什么服务、出了问题责任在谁,签约时就能一目了然。
条例还规定,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前通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并进行妥善安置,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北京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适时更新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刘宇君看来,这有助于从源头解决“养老机构突然关停、老人无处安置”的问题。
押金、预付费骗局频发,如何提前预警?
近年来,以“养老公寓床位投资”“预付卡享折扣”“缴纳押金免费入住”为名实施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在刑事审判中屡见不鲜,动辄涉及数百名老年被害人,追赃挽损难度极大。刘宇君表示,假借“养老服务”名义套取政府补贴的民刑交叉案件也时有发生。
《条例》第六十四条把预付费、高额押金诈骗、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明确列入查处清单。规定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老年人与其进行交易;发布虚假或者含有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欺骗、误导老年人;以支付预付费、高额押金等方式,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经营活动。同时,民政、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集资行为进行监测、分析和风险提示,发现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立即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过去更多是案发后打击,现在强调苗头期预警。”刘宇君指出,这一前置监测机制,为刑民衔接、追赃挽损提供了更明确依据。
《条例》第七十五条还明确,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套取、骗取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等资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依法公示违法行为,并可以处套取、骗取资金数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对假借‘养老服务’名义骗补的行为也有震慑作用。”刘宇君说。
如何让独居、失能老人“被看见”?
“赡养纠纷最难的地方,不是判不判赡养费,而是修复亲情。”刘宇君告诉记者,有的老人赢了官司,却依然孤独。一些独居、失能老人权益受侵害时,往往“没人发现、没人报案”,等到进入诉讼程序,损害已经扩大。
条例在总则中重申,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刘宇君解释,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以向社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反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履行照料义务。
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及时了解其居家生活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相应服务和帮助,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养老专业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类资源和力量,通过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定期探访。
“探访关爱制度,让生活无人照顾、有安全风险的独居、失能老人‘被看见’。”刘宇君介绍,《条例》第六十八条还明确健全养老服务投诉举报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条例施行后,审理涉老案件有了更明确的参照。但条例管的是底线,老人过日子,靠的还是平时有人问、遇事有人管。”刘宇君说,构建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是立法愿景,也是司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