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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执行异议案件的裁定结果,认定被执行人医保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具有社会保障专属性和专款专用性质,原则上不得用于清偿个人债务。这一裁定守住了民生保障底线,体现的是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因社保卡绑定银行卡,便以为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等同于普通存款,可以用于抵扣债务。事实上,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具备鲜明的社会保障属性。这笔资金设立的初衷是保障参保人日常购药、门诊就医的医疗开支,在生病时能够及时结算,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即便资金划入个人账户,也不能简单归入可供执行偿债的财产范畴。若允许将医保个人账户用于偿债,无异于动用个人的“看病钱”,容易引发一系列民生风险。
司法执行既要保障债权人权益,也要把握尺度,在债权实现与基本民生保障之间寻找平衡。医保、金融机构与法院应建立信息核验机制,账户性质存疑时,及时交叉核验,减少执行争议。同时加强普法宣传,让公众分清医保个人账户和银行卡账户,消除“医保余额就是存款”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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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汪昌莲 (职员 )
编辑:郝松直(实习)
校对:杨真宇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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