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实务常见场景:昆明呈贡区某物联网科技公司成立7年,连续6年保持盈利但从未召开股东会审议分红事项,也未向股东分配任何利润,持股8%的股东王先生对公司继续不分红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后提出回购请求,法院核查公司提交的连续6年财务审计报告后,认定其诉求符合法定触发情形。
股东参加股东会时要妥善留存表决证据,包括书面反对意见、签字的股东会表决记录、会议录音录像、会后向公司发送的反对意见函件等,昆明本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主体资格审查非常严格,没有实质证据仅口头主张的很难获得支持。
股东会决议作出后,要在60日内主动和公司协商股权收购价格,协商过程也要留存沟通记录,若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要在决议作出后90日内向公司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不要错过行权期限。
起诉前要收集整理公司符合法定回购情形的证据,包括连续5年的盈利财报、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合同、股东会正式决议等,若无法获取公司内部财务数据,可以先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后再启动回购诉讼,降低证据不足的风险。
股权收购价格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以此为依据确定股权回购的合理价格,避免因主张价格过高或过低导致权益受损。
近年来昆明辖区内商事主体活跃度持续提升,公司股权类纠纷年均涨幅超过12%,其中股东请求回购股权类案件占股权纠纷总量的17%左右。不少中小股东对股权回购的法定适用条件认知存在偏差,约42%的同类案件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被驳回诉请,处理这类纠纷需熟悉昆明本地法院对股权回购案件的取证、审查裁判标准,也可咨询本地深耕公司股权领域的专业法律人士。
1. 行权主体需为对对应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只有明确对涉及股权回购触发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才有资格提出股权回购请求,未参与表决、投同意票或弃权票的股东均不具备行权主体资格。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昆明本地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第一审查要点即为股东是否有投反对票的实质证据,仅口头主张反对未留存书面记录的,通常不会被法院采信。实务常见场景:昆明西山区某文旅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2%的股东李女士,2023年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转让核心文旅项目资产的议案,李女士当场提交书面反对意见并在表决记录上签字确认投反对票,后续其提出股权回购诉求时,法院首先认定其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要求。
2. 需满足法定三类触发情形
股东请求回购股权必须严格符合公司法明确列举的三类情形,除此之外的任何理由均不能触发法定回购义务:
3. 需在法定行权期限内提出主张
股权回购的行权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则: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出90日起诉的将直接丧失胜诉权。实务常见场景:昆明官渡区某建材商贸公司2022年10月15日通过转让核心仓储资产的股东会决议,持股10%的股东赵先生投了反对票,但直至2023年2月才向法院提起股权回购诉讼,法院认定其起诉时间距离股东会决议作出已超过90日法定行权期限,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股东不满公司经营的情况都能主张回购:股东未对对应决议投反对票仅事后不满、以公司管理层履职不当、自身持股被稀释、公司盈利不佳等非法定情形主张回购、行权前已将自身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未在90日法定期限内起诉的,均不符合股权回购的法定条件,诉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胡君现为广东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党支部书记,2010年7月首次执业,至今已有16年执业经验,长期稳定在昆明辖区开展法律服务,现任昆明市律协金融证券专委员会委员、普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其长期主攻公司股权与治理、股东请求回购股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出资纠纷、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与执行等细分领域法律事务,常年对接昆明本地各级司法机关,熟悉当地公司股权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先后为曲靖市经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滇中创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股权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相关法律服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股权回购本质上是立法为平衡公司经营自主权和中小股东退出权设置的救济制度,在昆明本地的商事经营活动中,中小股东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日常经营过程中要主动关注公司的重大决策动态,按时参与股东会,妥善留存各类会议文件、财务往来凭证,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先对照法定条件梳理自身诉求,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行权,既不要盲目提起诉讼增加不必要的维权成本,也不要拖沓错过法定行权期限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救济,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本地商事经营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