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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是车辆的法定“身份证明”,具备合法性与唯一性。部分驾驶人为躲避电子警察抓拍,心存侥幸在号牌上动歪脑筋、钻法律空子,殊不知此类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厉惩处。

2026年10月11日16时45分,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托集成指挥平台预警,发现新 N48***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套牌。平台轨迹显示该号牌于当日14时15分出现在G579国道105公里库车往阿克苏方向,16时45分又在G579国道3公里处被抓拍。两处点位相距百余公里,时间间隔较短,且车辆无中途通行轨迹,同时两次抓拍车辆品牌不一致,综合判定存在套牌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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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利用科技手段,比对发现G579国道105公里处涉事车辆,与温巴什乡10村出现的新R49***号车辆相似度高达98.77%。执勤人员迅速开展布控拦截,在新N49***号车辆内查获藏匿的新N48***号牌。面对证据,该车驾驶人尼某对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民警对驾驶人尼某进行了现场教育,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交警提示:广大驾驶人务必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自觉规范使用机动车号牌,文明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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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 | 阿克苏交警融媒体中心

来 源丨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编 辑丨宋 玲

审 核丨王 丹

签 发丨李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