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观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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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物业服务价格突出问题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兰州某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5年9月5日接到12315甘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反映甘肃XX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超规定标准收取商户电费等问题后,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核查,并对涉事企业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6月至2025年9月,该公司以每千瓦时0.75元向市场商户收取电费,在收取了商户“物业费”的同时,又以每千瓦时0.55元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两项合计,实际以每千瓦时1.30元向商户收取电费。自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开始,以每间铺面每年360元收取消防公共设施公摊电费。
该公司超规定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217387.82元,对当事人处以多收价款0.5倍的罚款,合计罚款108693.91元。
物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加价、搭车收费、截留电价红利,杜绝利用供电管控优势侵害商户和群众利益。
案例二:兰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6年4月7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城关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收费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问题,对涉事企业进行依法立案调查。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兰州市公安局、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兰发改〔2019〕420号)文件规定:城关区住宅小区业主共用的露天停车位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为2小时以内每次3.00元,从第3小时起每小时增加1.00元,连续停放24小时累计收费不超过13.00元。该单位实际按照1小时内每次3元,从第2小时起每小时加收2元执行,多收6765元。
该公司2026年1月14日至4月15日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多收价款6765元为违法所得。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20295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物业企业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变相多收业主费用的行为,监管部门精准定性、依法查处,体现了惩戒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典型案例警示物业服务经营者严格守好价格红线,强化行业自律。
案例三:西固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6年5月11日,兰州市西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辖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号塔转供电收费行为时,发现该公司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信号塔收取电费0.98元/度,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信号塔收取电费分别为:2019.4.1—2023.3.31期间为1.20元/度,2023.4.1-2025.5.31期间为0.98元/度,2025.6.1-2030.5.31期间为0.90元/度,涉嫌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信号塔电费收费涉及2家运营公司。当事人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508号)规定,多收电费33012.08元。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对接2家运营公司,及时退赔了多收电费33012.08元,并提供了2家运营公司接收退赔的凭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西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0.3倍罚款9903.62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作为物业企业,利用转供电优势违规加价,直接加重了通信运营商经营负担。典型案例警示各类转供电主体必须严守价格红线,规范转供电市场秩序、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编辑 | 岳青、刘晓
责编 | 刘小曼
主编 | 狄春华、肖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