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饶河县人民法院)

编者按

各位读者朋友,打卡第二天,我们又见面了。

昨天第一期推出后,不少朋友在后台留言说“几分钟就读完了,还挺实用”,也有同事说“以后可以每天刷到,像追剧一样”。说实话,这就是我们做这个栏目的初衷——不堆砌条文,不讲空道理,就用身边真实的案子,把法律掰开揉碎了说给你听。

和首期一样,本期依旧从一个真实案件切入:案情经过、法条依据、法官眼里容易踩的“坑”,以及遇到同类情况你该怎么应对,一条线讲清楚。

学法这件事,从来不是“学过就完了”,而是今天懂一点、明天再多懂一点。你多懂一条规则,生活里就少一次被动。

话不多说,把时间交给今天的推荐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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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学法推荐官:闫 宇

饶河县法院立案庭庭长

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还有误工费吗?

“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就没有误工损失了”,似乎是很多人的惯性思维。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超龄劳动者还在干活、确实有收入,难道就因为一张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连误工费都拿不到?今天结合一起真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聊聊超龄劳动者的误工损失应否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

70岁的金某常年驾驶电动三轮车为几家企业送货。2022年4月,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无事故责任。金某住院治疗14天,经司法鉴定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肇事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金某起诉谭某索赔各项损失10.5万余元,其中误工费按7000元/月标准计算8个月共计56000元,并提交了送货记账本、一家企业的送货单存根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另有两家企业负责人出庭作证。保险公司辩称,金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提供劳务合同、银行流水予以佐证,无法证明产生误工损失,不应当支持误工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赔偿包括45606.6元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79863.37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相关法条及法学知识点

法条原文: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22年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学法知识点:

在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在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时,应对受害人是否因误工减少收入进行实质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法律并未对人身损害中误工费的认定作出年龄上的限制,仅明确误工费系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现阶段,在人口老龄化时代背景下,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十分常见,该类群体的劳动所得也应当得到认可和保护。本案中,虽然金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根据金某提交的记账本、送货单、企业负责人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其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而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货运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而未实际工作,相应的误工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中,具体到误工损失金额,金某虽无法完整提交为全部企业提供送货服务的实际收入证据,但其提交的为其中一家企业提供送货服务的送货单及记账本,能够反映其提供的送货服务为按次计费,故金某属于无固定收入人员,因其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结合金某为一家公司送货即有4200元/月左右的收入及另外两家企业负责人的证言,法院酌情按照2022年度江苏省城镇私营单位运输业年平均收入标准即69360元计算其误工损失。综上,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误工期240日的鉴定意见,法院最终支持金某误工费损失45606.6元。

供稿:立案庭

编辑:乔冠达 审核: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