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无人机普及应用越来越广泛,各类违法违规飞行、高空 “黑飞” 行为多发频发,严重扰乱空域安全秩序,暗藏重大安全隐患。晋中公安紧盯低空安全风险,持续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无人机 “黑飞” 违法犯罪行为,牢牢筑牢低空安全防线,护航低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为强化警示教育,敲响安全警钟,晋中公安现向社会公布五起无人机 “黑飞” 相关典型案例。

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案例

案例一

近日,太谷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太谷区任村乡某村上空有一架农用无人机正在低空喷洒农药。经查,该机未在民航UOM平台实名登记,操控人员李某属无证"黑飞"。公安民警及时制止违规操作,操作无人机平稳降落,并向李某科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近日,寿阳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某在寿阳县解愁乡某村使用植保无人机喷洒农药作业。经查,李某明知其使用的植保无人机未按规定通过民航UOM平台实名登记,仍存侥幸心理实施飞行作业。公安民警当场责令停止作业,并向李某宣讲低空安全及实名登记规定。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活动案例

案例三

近日,榆次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柳某在榆次区北田镇102省道操作无人机飞行。经查,柳某购买无人机后,始终未在民航UOM平台实名登记,未向相关部门审批报备飞行时间和区域。在明知禁飞区域和超高飞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柳某多次违规操作,并在一次飞行过程中惊扰群众饲养的鸽群导致飞散。民警当场扣押无人机并责令停止飞行,向柳某宣讲实名登记及空域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案例四

近日,左权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尚某某在左权县祝融公园操控无人机飞行。经查,尚某某借用他人无人机,在真高120米以上空域未经审批违规飞行。民警当场核查、责令停止飞行,并向尚某某宣讲限高及空域管理规定。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五

近日,介休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大西高铁介休段大靳村高铁沿线出现违规飞行。经查,范某操控无人机在介休市大靳村五岳庙周边擅自航拍,飞行范围覆盖高铁管制空域,且未申报飞行计划、未取得空域许可,属典型"黑飞"。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晋中公安提醒广大群众:天空不是法外之地,无人机(含农用无人机)飞行需实名登记、持证、提前申报空域,严禁在禁飞区、铁路沿线等管制空域飞行,飞行高度不得超过120米,农用无人机不得在未申报空域开展作业;未经实名登记、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或是非法侵入控制无人机机载系统、提供破解工具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多次“黑飞”、惊扰群众、危害公共安全的予以从严惩处,请广大农户、飞手自觉抵制“黑飞”,守法依规、安全飞行,共同守护空域安全。

有关管理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本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在真高3000米以上空域,或在机场警戒区、净空巡视检查区以及民航航线航路上违法飞行,危害航空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真高3000米以上空域,或在机场警戒区、净空巡视检查区以及民航航线航路上违法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上述情形的分别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