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这起悲剧负责?

首先,一般物业公司是首要且最主要的责任主体。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第2款,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过错推定原则,不是家属证明物业有错,而是物业必须自证无错。涉事深井在小区公共草坪,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依第942条负有维修、养护、巡查、警示义务。井口只用断裂木板和假草皮覆盖,无警示、无围栏,外观还像草坪,明显未消除危险。司法实践中,物业常被认定承担70%至80%的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因此,物业很难说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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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开发商并非当然免责,特定情形下也要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小区交楼仅数月,如果深井在交付时就存在设计缺陷、施工质量问题,或井盖缺失、井口未封闭,而开发商在承接查验时未解决,就可能依《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承担相应责任。若该井属于规划外隐蔽工程,或未按图施工遗留的隐患,开发商责任还会加重。因此,如果家属有时间精力,也可以把交楼文件、设计图纸、承接查验资料作为一个辅助事项,查明隐患究竟从何时存在。

再次,死者本人可能承担次要责任,但比例通常较为轻微,甚至不承担责任。其虽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公共区域行走时,确实对地面状况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但本案关键在覆盖物是木板加假草皮,外观与普通草坪高度相似,普通人正常行走很难察觉。因此,死者过错程度通常较低。类似案例中,受害人因疏于观察一般自担20%至30%责任。也就是说,法律不会把主要责任推给逝者,真正的问题仍是管理者有没有把危险管住。若现场无任何警示,死者自担比例甚至可能更低。

最后给大家找些案例供参考:

井盖破损物业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且无法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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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明知井盖缺失情况下,未及时补缺或修复,亦未作有效的围蔽处理或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靠近,尽管其主张发现井盖缺失后已用木板遮挡,但不足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故对吕志伟的死亡存在明显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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