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新疆冠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帮老板办事后,通过虚假出资搞“合作”,拿的钱就可算“分红”?

不出本金、不担风险,披着“合作”外衣搞权钱交易,哪怕协议拟得再“合规”、流水做得再“逼真”,也难逃法律严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板周某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为表示感谢,周某提出与王某“合作”开办某建材公司,约定由周某全额出资并负责经营,王某名义上占股20%并据此分红。为规避审查调查,王某向周某转账100万元假意“出资”,随后周某退回王某100万元现金。经查,王某收受周某所送“分红”共计180万元。最终,王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因犯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表面上看王某是在“经商办企业”,为何对其不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而是涉嫌受贿犯罪?关键在于他获取的这笔“收益”,不是靠市场投资赚来的,而是拿手中的公权力换来的。具体判断时,绝不能被表面的合作投资协议或银行流水迷惑,必须剥开层层伪装、看清本质。

一、是真出资还是“走流水”?关键看谁真正掏钱

钱从党员干部的账上转出去,就一定是“真实出资”吗?未必。转账可能只是让资金在账面上“走个过场”,是否真实出资,要看这笔钱是不是实实在在地投进了企业、用于经营。

实践中,一些人为了把假投资做得“逼真”,可谓煞费苦心:有的玩“左手倒右手”,干部刚转账入股,老板转头就用现金全额退还;有的打着“借款”名义入股,实则既不打欠条,也不计利息,根本没打算还;还有的眼看项目赚了大钱,才急忙补造转账记录,企图把权钱交易粉饰成“投资眼光好”。这些花招看似高明,实则是枉费心机。在组织的穿透式审查面前,任何处心积虑的“资金把戏”终会无所遁形。

本案中,王某虽然有100万元的“出资流水”,但这笔钱随即由周某以现金全额返还,没有实际投入该建材公司用于经营。资金转了一圈又原路回到手中,所谓的“出资”不过是“障眼法”,一经细查即原形毕露。

二、不出钱、不出力、不担责为何能“坐地分红”?所谓分红实为“权力变现”

如何识破“合作投资型受贿”的伪装?对照“两高”《意见》,核心就看两点:本金是不是真出了?经营是不是真参与了?实践中,往往还要结合有无承担市场风险进行综合判断。

正常的合作投资,理应投入真金白银、参与经营管理、自担市场风险。如果干部“零出资、零参与、零风险”,却能按期切走一块“大蛋糕”,这种“回报”显然不是市场给的,而是权力换的。

本案中,王某既未投入一分真金白银,也未参与企业日常经营,周某为什么愿意给他20%的“分红”?根本原因在于王某利用职权为周某办了事、谋了利。撕下“合作投资”的外衣,所谓180万元的“分红”,实质是王某职务行为的对价,依法均应计入其受贿数额。

廉洁提醒

党员干部即便真出资、真经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已然触碰党纪红线;倘若假出资、假合作却坐收渔利,更可能因涉嫌受贿锒铛入狱。必须牢记,公权姓公,绝非“投资”变现的筹码;恪守底线、廉洁用权,才是行稳致远最根本的底气。

来源:中国纪检检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