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流动人口、出租房主

用工单位、房屋租赁中介的一封信

广大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房屋租赁中介:

您好!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事项告知,请知悉并遵守。

一、申报居住登记人员范围

户籍在五莲县、莒县,以及户籍所在地是日照市以外的人员,到达东港区居住3日以上的属于流动人口。

二、流动人口信息的申报义务

(一)流动人口本人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五)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六)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三、法律责任

对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相关责任主体,公安机关将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一)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平安建设,人人有责。衷心祝愿各位流动人口朋友在东港工作顺利、生活顺心、阖家幸福、万事如意!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同守护平安和谐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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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方法(任选其一即可):

(一)居住地派出所申报

流动人口本人、房屋出租人、用工单位、房屋租赁中介等主体持所需材料居住地派出所现场登记申报。

(二)网上申报(限流动人口本人)

1、下载并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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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登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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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住证申领。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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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港发布、东港公安

编辑:许芮

一审:彭婷

二审:王宗敏

三审:刘新英

终审:王学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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