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中国企业与印度尼西亚企业间的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北京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针对印尼公司的违约拒付及无理索赔行为,我所据理力争,最终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取得胜诉判决,并成功促使对方履行付款义务,为委托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案件圆满办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件梳理

委托人系一家位于北京的光电科技研发与生产企业。此前,委托人印尼公司签署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向印尼公司出口一批定制化的高端光电美容及医疗设备。设备运抵雅加达并交付后,印尼公司不仅拒绝支付剩余30%的巨额尾款,反而以外方律师名义向委托人发送律师函,以设备参数不符为由要求委托人退还已付货款并赔偿损失。面对印尼公司的恶意施压与违约,委托人遂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6月15日:委托人正式委托本所办理该起国际贸易纠纷专项法律事务;

2025年6月22日:办案团队完成全案证据材料(的梳理,形成初步法律分析意见;

2025年6月28日:针对印尼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办案团队起草并以全英文发送了正式复函,从法律和事实层面逐一驳回对方的无理索赔诉求;

2025年7月25日:鉴于谈判中印尼公司仍拒绝支付尾款,办案团队整理完毕全部应诉及起诉证据,依据合同管辖条款向北京某法院正式提起涉外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2025年9月10日:办案团队协助法院完成复杂的涉外送达程序,并完成印尼主体资格等相关公证认证文件的涉外审查与翻译工作;

2025年12月5日:本案一审开庭。办案团队围绕产品质量标准、FOB交货义务完成情况及跨国付款条件进行了详尽的举证与质证;

2026年3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判令印尼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违约金;

2026年6月12日:经过办案团队在执行前阶段的法律施压与跨国沟通,印尼公司迫于中国法院生效判决的效力及后续跨国执行的商业信誉风险,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全额款项依法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本案圆满结案。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涉外律师函的应对与策略转换

在国际贸易中,外商常常利用跨国信息差和当地律师函对中国企业进行极限施压。本案中,办案团队在收到对方律师函后,需要通过详实的复函固定方已签收货物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事实。

2. 涉外诉讼管辖权及送达程序

跨国诉讼的痛点往往在于立案难、送达慢。办案团队需要在诉前研判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将管辖权定在中国境内法院。同时,团队积极配合法院通过《海牙送达公约》及外交途径进行涉外送达,有效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的审限拖延,大大缩短中国诉讼的常规涉外审理周期。

3.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举证责任

针对印尼公司的质量抗辩,办案团队不能陷入对方的自证陷阱,而是需要紧扣国际贸易规则,指出对方在提取货物后已经实际投入商业运营,且未提供任何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的鉴定报告,说服法庭不予采信印尼公司的抗辩。

法律依据

(一)涉外合同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印尼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依法订立的协议,对缔约各方均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