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想象吗?买房落户时,发现房屋还挂着别人的户口?北京的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2024年11月,原告王先生购买了被告关某名下的一套二手房屋,房价为300多万元,在交易时,明确了这套房子没有落户,在顺利过户之后,为了子女的入学问题,王先生想要把全家的户口都迁到这套房屋上来,此时意外却发生了。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黄河说:“在迁户的时候,派出所就告诉他们,这个房屋上有其他人的户口,后来,他们向派出所了解到,这个户口是出卖人的上一任房主的,出卖人在卖房子的时候,也没有了解房屋户籍的情况,所以他就草率地向买受人承诺,说这个房屋上没有滞留的户口。”
为解决户口问题,关某向王先生转账10万元户口保证金,承诺妥善处理户口遗留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关某了解到,按照北京公共户政策,房屋产权变更后,现房屋权利人可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将拒不迁出的原户内人员迁入派出所“公共户”。也就是说,需要这套房屋现在的产权人王先生亲自去办理,这时,双方的矛盾就产生了。
原告代理人说:“在办的过程当中,对方说这个义务变成我们原告的了,这是我不能接受的,不能白纸黑字反咬一口。”
原告认为,是被告没有搞清楚房子的户口情况在先,按照合同约定,户口的问题应该由被告来解决,所以不同意亲自去派出所办理户口,双方僵持不下,王先生就将关某告上朝阳法院,要求被告去办理遗留户口的迁出手续。
原告代理人说:“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如房屋遗留户口未在规定时间内迁出,应当按房价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代理人表示:“通过询问并查询网上政策之后,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只有购房人、买房人和现在的产权人才能办理,而不是说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去办理。”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被告没有明确告知房屋遗留有前任房主户口的问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王先生也需要承担责任。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黄河说:“作为原告来说,他已经成为了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向公安机关的户籍部门申请,把滞留的户口迁出在公共户上,那么,对于原告明知道有这样一种救济措施,却故意不采取相应措施的,我们认为他对扩大的损失,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我们综合考虑了被告的违约情节,原告的过错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之外,对违约金进行了酌减。”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法院提醒,买房人在买二手房前,可以去派出所了解一下房屋是否有遗留的户口,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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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RTV新闻(记者:贾增远 张虎)
编辑:霍天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