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同一法律事实同时触及刑事追诉与民事救济,程序迟延可能导致实体权利落空,责任认定偏差亦可能造成救济不足或重复受偿。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清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的法理逻辑与实务进路,供大家参考。
程序分流以同一事实为基准
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长期存在“先刑后民”与“刑民并行”之争。2026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同一事实”为分流基准,明确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原则上适用“先刑后民”。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反之,仅存在事实牵连而法律关系不同的,则适用“刑民并行”。若刑事程序不予追究,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受理。程序分流的关键在于从行为主体、法律关系及要件事实三个维度精准切割“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
合同效力依民法典独立判断
刑民交叉的实体认定须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展开。刑事判决认定犯罪,并不当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欺诈类犯罪在民法上属可撤销行为,若受害方不行使撤销权,合同仍属有效,担保人应依约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效力的判断须严格区分犯罪行为发生于订立阶段还是履行阶段:订立阶段涉罪可能影响效力,履行阶段涉罪则原则上不影响。在责任范围上,无论刑事追缴还是民事诉讼救济,均遵循“填平原则”,以弥补被害人直接损失为限,禁止双重受偿。
刑民交叉案件的实质,是刑事追诉与民事救济两种法律机制的协同与博弈。渠清律师认为,此类案件的处理不应囿于“先刑后民”或“刑民并行”的机械选择,而应从行为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个维度精准切割事实边界,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协调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并充分运用财产保全等民事手段固定责任财产,方能在刑民交织的复杂格局中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