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新加坡企业与中国科技公司之间的跨国贸易合同纠纷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新加坡某商贸企业委托,就其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因电子产品采购合同引发的交货延迟及质量瑕疵争议,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外合同法律规则及国际贸易公约,通过严密的案件事实梳理、证据固化以及多轮极具策略性的线上跨国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助委托人成功收回违约赔偿金并妥善解除原有合同,案件圆满办结。
案件梳理
委托人系一家注册于新加坡的商贸企业,此前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大额智能电子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深圳公司未能按期交付全数货物,且已交付的部分批次产品在抽检中被发现存在显著的性能瑕疵,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委托人面临其下游客户的巨额索赔压力。委托人多次通过邮件与深圳公司交涉,要求退还部分货款并赔偿损失,但对方以全球供应链短缺属于不可抗力及货物出厂合格为由拒绝赔偿,双方沟通陷入僵局。为妥善化解纠纷,避免耗时漫长的跨国诉讼,委托人遂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办案团队介入后,迅速对全案商业往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及合同条款进行深度解构,制定了相应谈判策略。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6年1月12日:委托人正式委托本所办理该跨国贸易合同纠纷专项法律事务;
2026年1月31日:办案团队完成对数百封往来邮件、报关单据及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的全面梳理,形成涵盖质量瑕疵认定及违约损失计算的初步法律分析意见;
2026年2月9日:本所律师正式向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全面阐述对方在迟延交货及质量不符方面的违约事实,并首次明确提出我方的索赔诉求与和解意向;
2026年3月4日:办案团队组织并主导双方进行第一次线上谈判。会上,我方律师精准反驳了对方关于不可抗力的抗辩,明确了其违约责任的法律定性,打破了前期的沟通僵局;
2026年3月18日:双方进行第二次线上谈判。针对赔偿金额及退货物流承担主体等核心争议焦点,办案团队提出了兼顾双方利益的阶梯式和解方案,逐步缩小双方分歧;
2026年4月26日:双方进行第三次谈判。通过多轮商业利益博弈与法律风险揭示,对方最终接受了我方的核心诉求,双方就赔偿金额、支付节点及免责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026年5月15日:办案团队完成中英双语《和解协议》的起草与修订,经双方授权代表审核无误后,通过电子签章及邮寄原件方式完成正式签署;
2026年5月28日: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将首期违约赔偿金汇入委托人指定的新加坡银行账户;
2026年7月11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将尾期违约赔偿金全额汇入委托人指定的新加坡银行账户,双方涉案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就此结清,本案圆满结案。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跨国货物买卖中不可抗力的严格适用
在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方常以供应链波动或原材料短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本案中,办案团队需要核查深圳公司所在地的政策及行业正常生产状况,论证单纯的供应链价格波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法定要件,在谈判初期牢牢掌握主动权。同时,还需通过引入第三方质检报告,坐实对方交付货物规格不符的事实。
2. 涉外商事争议中的谈判策略
相比于直接启动国际仲裁或跨境诉讼,谈判在解决商事纠纷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商业关系破坏小的优势。在本案的谈判规划中,办案团队可以运用整体性的谈判技巧,在首轮亮明底线,施加法律压力,次轮抛出替代方案,测试对方预期,末轮促成妥协,锁定和解细节。这种层层递进的策略,能够有效突破对方的心理防线。
3. 《和解协议》的严密性与履约保障机制
谈判的成功不仅在于达成口头一致,更在于落实在纸面上的协议必须具备强执行力。办案团队在起草《和解协议》时,不仅需要明确赔偿金的跨境支付路径及汇率计算基准,还需设置严苛的逾期支付违约金条款及管辖权协议条款。一旦对方未能按期付款,委托人可凭借该和解协议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极大降低后续的执行风险。
法律依据
(一)全面履行原则与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国际货物相符性的要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五条第(1)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四)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