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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们在办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发现北京一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竟然存在一处令人啼笑皆非的低级错误。
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这份报告经过多人之手,经多级审核,却始终没有人发现这一问题。
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
1.案件背景
本案依然是一起关于rush的行政诉讼。
被告公安机关查获原告使用的rush后,随即将涉案物品送往北京一家鉴定机构进行成分鉴定。
此后,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处罚决定书中仅记载原告存在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却未进一步说明认定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在证据一栏中,被告则明确列明了鉴定意见。
⬆️处罚决定书⬆️
然而,被告并未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的复印件送达原告。
因此,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并不清楚被告究竟对涉案物品进行了何种鉴定,也无从知晓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
2.低级错误
经过六个月的等待,我们终于拿到了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就包括一家北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各位读者可以先自行阅读这份鉴定意见,看看能否发现其中的问题。
⬆️鉴定意见⬆️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在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部分,该鉴定机构称:
“检出亚硝酸异丁酯,未检出亚硝酸丁酯、亚硝酸异戊酯。”
然而,在最终的鉴定意见部分,该机构却又称:
“检出亚硝酸异戊酯,未检出亚硝酸丁酯、亚硝酸异丁酯。”
⬆️鉴定意见⬆️
同一份鉴定意见,前后两部分竟然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那么,涉案物品究竟检出了什么成分?到底有没有对案涉物品进行真实、独立的鉴定?还是直接套用了其他材料的鉴定意见,复制粘贴时却忘记修改?
当然,我们早就预料到,鉴定人或者被告的代理人可能会解释称,这只是笔误。
但问题在于,这真的只是一个可以轻易带过的笔误吗?
请各位注意,前后出现矛盾的分别是“异丁酯”和“异戊酯”。
这两个名称并非只差一个字。
即使从键盘输入的角度来看,“丁”和“戊”对应的拼音分别是“ding”和“wu”,也很难将这种错误简单归结为笔误。
更重要的是,这是一份正式的鉴定意见,而不是随手写下的个人笔记。
鉴定机构具有司法局颁发的专业资质,鉴定意见作为专业性证据,在正式出具前也需经内部审核程序。
即便不讨论这家机构具体设置了几道审核程序,至少有一个问题无法回避:
如此明显的前后矛盾,究竟是如何通过审核,成为正式鉴定意见的?
而这还不是全部。
这份鉴定意见最终被公安机关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在向原告告知鉴定意见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同样没有发现其中的问题。
⬆️鉴定意见告知笔录⬆️
从鉴定机构出具报告,到公安机关将其作为处罚依据,再到执法人员履行鉴定意见告知程序,多个机关、多个环节竟然都没有人发现这一明显矛盾。
如果审核流于形式,行政处罚还有必要进行审核吗?
3.律师观察
本案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也就是说,即便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案件仍然需要经过审核、审批流程。
快速办理的意义在于提高办案效率,而不是降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要求。
办案人员收集完证据后,不能只做形式审查,即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完整,还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证据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矛盾,能否相互印证,以及是否足以证明被处罚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回到本案。
如果办案人员没有发现鉴定意见的问题,那么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呢?
如果审核环节同样没有发现,那么最终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呢?
位高权重似乎成了一句空话,权力越大,责任越重。
法律赋予审核、审批和纠错的权力,本意是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如果这些权力被部分人员怠于行使,最终只剩下形式上的签字和流程上的流转,那么程序存在的意义也将被消解。
一道关没有发现问题,可以理解;但当多个环节都没有发现同一个明显问题时,我们就有必要追问:这些审核程序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
更令人担忧的是,这并非我们第一次遇到类似情况。
此前,我曾分享过一起案件:,而相关材料中的时间、签名等内容还存在明显错误。
即便如此,从办案到审核审批,竟然没有人发现问题,甚至直到诉讼后交换证据前,这些材料都没有被纠正。
如今,在本案中,我们又看到了类似的一幕。
一份鉴定意见,前后对检出的物质作出了相互矛盾的表述,却被鉴定机构正式出具,又被公安机关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当然,仅凭这处矛盾,还不能直接断定鉴定机构没有实际开展鉴定,也不能直接认定其套用了其他案件的鉴定意见。
但至少,这一问题足以让更多人对司法鉴定的可靠性产生合理质疑。
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被告没有依法及时向原告送达鉴定意见,原告直到提起行政诉讼、等待六个月后拿到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才有机会发现这个问题。
如果原告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这份存在明显矛盾的鉴定意见,恐怕就会一直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留在案卷之中。
这才是本案真正每一位公民值得警惕的地方。
世界是一个巨大的草台班子,似乎蔓延到了最不该蔓延的领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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