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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储林林地租金统一拨付政策适配性的理性思考

国家储备林建设是筑牢生态屏障、盘活闲置林地资源、推进生态产业化发展的重点项目。这些年不少地方走市场化的路子,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荒山荒坡的治理改造,按照规范的办法做好土地流转、林地提质和规模化造林,把很多过去没人打理的闲置林地利用起来,生态环境好了,土地也有了产出,这样的做法经过实践检验,也为国储林大面积铺开打下了基础。

现在为了管好贷款资金、保障林农的权益,国开行出台资金监管方面的要求,提出国储林项目的林地租金要直接拨付到原始农户账户。出台这个要求,本意是规范资金的流向,降低资金管理上的风险,保障老百姓应得的收益,出发点是稳妥的,也符合惠农的方向。但是在基层实际落实的时候,如果只是简单统一按照这个标准去执行,不考虑各地已经形成的土地流转情况、林地后期投入增值这些现实因素,就容易出现政策和基层实际不相匹配的情况,处理不好,反而不利于国储林项目长期稳定地高质量推进。

一、基层流转实际:林地增值源于社会资本持续提质投入

很多划入国储林范围的荒山、荒坡,原来立地条件很差,长期荒着,基本上没有产出,属于很难利用的低效土地。为了把这些土地盘活,不少地方形成了这样一套流转方式:

农户自愿把原本荒芜的土地以每亩30至200元的价格流转出去,并且已经按合同把该拿的租金足额拿到手,农户本身的土地收益已经落实到位。

承接土地的经营主体拿到林地之后,并不是简单转手租出去,而是自己拿出资金,组织人力,清理荒草、修整边坡、改良土壤、修路育苗,对整片荒山进行系统性的改造提升。正是靠着这些持续不断的投入,原本不能用来造林的荒坡,才变成了条件合格、能够用来建设储备林的林地,土地本身的价值也随之明显提升。

林地改造合格之后,国储林建设主体再以每亩300至700元的市场价格承租过来,开展标准化的造林施工。整条流转的过程,各方之间都签有合同,流转手续齐全,相关资料也按要求进行了备案,属于正常合规的市场化经营行为。

简单来说,农户当初流转出去的是没有经过改造的荒地,而项目后来承租的是已经整治好的成熟林地;较低的租金对应的是原来荒地本身的价值,后面较高的租金里面,包含了后期大量投入之后形成的增值,二者并不是一回事。

二、政策适配偏差:统一拨付规则与基层实操、法规要求存在错位

国开行出台资金监管的相关要求,是出于资金安全和规范管理的考虑,有其风控上的必要性。但在具体落实的时候,如果不加区分,全部采用统一直拨农户的方式,没有考虑林地后期投入增值的实际情况,也没有兼顾土地流转相关法规的要求,就容易出现不相适配的问题。

第一,没有区分土地原有价值和后期增值,不符合市场投入的基本逻辑

如果把改造之后的全部租金,都当成原来荒地的租金来处理,就忽略了土地之所以增值,是因为后面经营主体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进行治理,并不是土地本身自然升值。简单统一处理,就很难做到投入和收益相匹配。

第二,和现行土地流转相关法规、契约的原则要求存在偏差

按照现行土地流转相关法规的总体要求,依法自愿签订并且已经备案的合同应当得到尊重;经过原承包方同意并且按规定备案的二次流转行为是允许的;经营主体投入资金改良土地、改善林地条件之后,也应当享有相应的经营收益和合理回报。

基层这些已经签好合同、完成备案并且已经实际履行的流转协议,属于各方自愿达成的民事约定。金融方面的资金监管要求属于内部管理规范,如果没有经过各方协商变更,就直接改变原先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就和相关法规的总体精神以及契约履约的原则不相吻合。

第三,权责收益不相匹配,不利于项目市场化的平衡运转

在现有的流转模式当中,农户不需要投入资金,也不用负责后期的林地治理和管护,并且已经拿到了荒地对应的租金;而承接土地的经营主体,承担了全部的改造投入、后期管护以及经营上的风险,林地能够增值主要依靠他们的投入。

如果把包含改造溢价在内的全部租金都拨付给原始农户,就会出现投入的人得不到合理回报,没有投入的一方独享增值收益的情况,打破了国储林项目原本依靠社会资本投入来维持运转的平衡。

三、单一执行模式对项目高质量发展的潜在影响

国储林项目能够顺利推进,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稳定的市场预期,能够持续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进来。如果一直采用不加区分的拨付方式,虽然能够保证农户的基础收益,但长期来看,还会带来一些潜在的影响:

一是前期投入的经营主体很难把改造投入合理收回,投入的资金变成难以回收的成本,后续也就没有动力继续做好林地的抚育和管护,不利于已经造好的林地持续提质;

二是市场上其他打算参与荒山治理的经营者看到这种情况之后,投资的意愿会下降,后续再想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储备林建设就会更加困难;

三是原先已经签订的合同履约方式被单方面改变之后,容易产生经济上的纠纷,增加基层协调处理矛盾的工作量,不利于项目平稳推进。

四、优化建议: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精准施策纠偏,实现多方共赢

要想既落实资金监管的要求,又兼顾法规要求、市场实际和群众的利益,更好推动国储林高质量发展,建议对现有的拨付方式进一步细化优化: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实行分类差异化处理

在统一的监管框架下,增加实地核实、分类处置的环节,实地查清每一块土地的流转过程和前期投入情况,把没有改造的原生荒地和经过经营主体提质改造的林地区分开来,把土地本身的基础租金和后期投入形成的增值部分区分开来,不再简单统一执行一套标准。

二是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尊重已经备案的有效合同

资金监管的落实,应当在现行土地流转相关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对于已经备案、各方自愿签订并且正在正常履行的流转合同,应当予以认可。如果确实需要调整租金拨付的方式,应当先由合同相关各方协商一致之后再变更,不宜单方面强行改变原先的约定。

三是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兼顾农户和经营主体双方权益

农户应当拿到的基础租金,要足额及时落实到位,保证群众的基本权益不受影响;因为后期投入治理、改良土地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可以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原先合同的约定归实际投入的主体所有。监管方面只需要做好监督,保证农户基础租金足额到位即可,不需要把溢价部分也一并直接拨付给农户。

四是完善政策出台前的研判评估机制

以后出台或者调整相关监管要求之前,建议先到基层实地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法规层面的评估,多听取项目实施方、土地流转各方的意见,把顶层的监管要求和基层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让政策在落地的时候更具操作性。

综上:政策能不能发挥好作用,关键在于能不能贴合实际、依法落实。

国储林建设一方面要保护好群众的利益,管好项目资金;另一方面也要遵守相关法规,尊重市场规律,认可经营者实实在在的投入。资金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控资金风险,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要否定已经合法形成的土地流转安排。

如果后续能够进一步细化处置标准,分类进行处理,做到依法处置、多方兼顾,就能够继续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推动国储林建设持续、稳定、高质量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