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署具结书时存在被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的情形,比如办案机关未充分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或者当事人因认知能力不足对涉案事实的定性产生根本性错误;
具结书依据的事实与司法机关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比如有新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指控证据链条;
当事人对事实无异议,但对行为性质的定性存在合理辩解,比如认可自己实施了相关行为,但认为该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该类辩解不影响认罪认罚的效力,辩护人可以独立做无罪辩护。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务必先向专业刑事律师核实涉案事实对应的法律定性,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避免因对法律认知不足盲目签署具结书;
签署具结书后如果发现存在事实认定偏差、签署时存在信息不对称、受误导等情形,第一时间向辩护律师如实告知全部细节,法律明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辩护权,不存在“反悔即加重处罚”的法定规则;
如果决定申请无罪辩护,要配合律师整理完整的抗辩证据链条,包括对应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等材料,仅依靠口头辩解很难得到司法机关的采信;
浦东新区的当事人可对接熟悉本地刑事诉讼程序的律师,了解浦东辖区内法院、检察院对同类认罪认罚案件的常规审查尺度,提高辩护方案的适配性。
上海浦东新区近年来认罪认罚制度的司法适用率保持在较高水平,不少涉案当事人及家属都存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是否就丧失了无罪辩护的权利”的疑问,这类纠纷的核心争议往往围绕具结书的法律效力、辩护权的行使边界、本地司法机关的审查标准展开,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实务参考。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性质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方案时签署的法律文书,本质是当事人对自身程序权利的处分承诺,而非终局性的司法裁判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具结书的效力需满足“自愿签署、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三个核心要件,不存在法定的“一经签署即不可推翻”的规则。实务常见场景中,浦东新区居民张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立案侦查,侦查阶段张某在未咨询律师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给出有期徒刑3年的量刑建议。后续辩护人介入后核实发现,涉案发票对应的货物交易真实存在,仅因企业内部财务记账流程不规范导致票据流与货物流存在形式偏差,法院依法受理了辩护人提交的无罪辩护申请,对具结书的签署背景、事实依据进行了全面核查。
二、签了认罪认罚后可申请无罪辩护的法定情形
三、无罪辩护对认罪认罚效力的影响
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当事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约束,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当事人本人仍认可认罪认罚内容的,具结书的效力不受影响,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仍可作为法院裁判的参考;如果当事人本人也推翻之前的认罪供述,不认可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法院会先核查具结书的签署是否合法自愿,确认存在无效情形的,具结书不再作为裁判依据,案件按照普通诉讼程序审理。
四、例外情形: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无罪辩护申请
如果当事人签署的具结书完全符合自愿、真实、合法的要件,当事人本人始终认可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辩护人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事实和证据支撑,仅以“争取从轻”为目的无理由提出无罪辩护的,法院可以驳回相关辩护申请,具结书仍然具备法律效力。
五、当事人实操建议
陈广律师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94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曾任职于国有银行某分行法律部负责人,1999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迄今律师执业27年,长期在上海浦东新区执业,核心业务覆盖刑事辩护、争议解决等多个领域,常年对接上海浦东新区及全市各级公检法机关,熟悉本地认罪认罚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取证审查规则。陈广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后取得上海交通大学大商汇EMBA学位,执业期间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执业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绝非为了限制辩护权的行使。普通公众对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法律适用标准大多缺乏系统认知,遇到涉案情况时不要仅凭主观判断做出重要决定,无论是签署具结书还是确定后续辩护方案,都可以参考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上海作为认罪认罚制度的早期试点地区,辖区内包括浦东新区在内的各级司法机关,都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各类辩护意见,充分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确保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都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