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04日01时36分,高唐县天齐庙商城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张某(化姓,男,17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 PD*****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商城内由北向南行驶至派乐汉堡店附近,因操作不当,车辆直接撞击门店北侧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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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新能源车辆受损,派乐汉堡店外墙、钢化玻璃、空调外机及店内物品损毁,同时停放于此的刘某某助力二轮车也遭到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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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高唐县公安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车系副驾驶乘员高某(化姓,女,19岁,C2驾驶证)从租车公司租用后交给张某驾驶。高某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高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