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筑工程公司海外项目工亡赔偿纠纷案顺利办结。本所专项法律服务团队接受工亡职工家属委托,针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境外工程项目中所发生的职工意外死亡事故,开展了全面而深入的专项法律服务。办案团队通过证据固定与梳理、多轮线上协商谈判以及依法启动劳动仲裁程序,最终促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协助委托人圆满取得法定工亡赔偿款项,案件以谈判衔接劳动仲裁的方式圆满结案。
案件梳理
委托人的亲属张某生前受雇于国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派往境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施工期间,张某不幸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用工单位与张某家属就工亡认定、赔偿主体归属及赔偿金额产生严重分歧。由于事故发生在境外,涉及跨国用工关系认定、证据固定困难以及中外法律适用冲突,涉案公司一度以项目已投保境外保险为由推诿法定赔偿责任。张某的家属对于涉外工亡赔偿标准、仲裁诉讼程序等缺乏了解,遂正式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流程专项法律服务。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5月21日:委托人张某正式委托本所处理其亲属工亡纠纷专项法律事务;
2025年6月10日:办案团队完成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的全面梳理,核查用工主体资质、境外派驻劳动合同、薪资发放流水及现场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步法律分析意见;
2025年6月21日:针对新增家属共同参与维权的需求,本所与全体家属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定优先谈判沟通,谈判不成即启动劳动仲裁程序的推进路径;
2025年7月10日:办案团队协助委托人完成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境外事故鉴定文件的法律复核与证据固定;
2025年7月25日:本所律师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代表开展第一轮线上协商谈判,明确提出劳动关系存续及法定工亡赔偿诉求;
2025年8月14日:办案团队完成与对方公司的第二、三轮深入谈判,因对方坚持以较低赔偿限额进行和解,双方未达成一致;
2025年9月2日:根据合同约定,本所正式向某建筑工程公司发送《律师函》,敦促其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并表明启动仲裁程序的决心;
2025年9月18日:协商无果后,办案团队代表委托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全套证据链条;
2025年11月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受理,办案团队完成庭前答辩准备及补充证据递交;
2026年2月8日: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本案,办案团队就劳务派遣与直接劳动关系判定、工亡赔偿基数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焦点问题展开充分举证与法庭辩论;
2026年4月15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定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委托人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全部法定赔偿款项;
2026年6月25日:涉案公司履行完毕裁决付款义务,赔偿款顺利划转至家属账户,本案圆满结案,委托人对本所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给予高度评价。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境外工程项目用工关系认定与工亡赔偿主体责任
在涉外工程项目中,往往存在层层分包、境外劳务派遣或跨国用工等复杂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常借口事故发生在境外或已在当地购买商业保险,试图规避国内《工伤保险条例》下的法定赔偿责任。本案中,办案团队需要通过梳理国内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及境外派驻安排,准确锁定国内建筑工程公司的用工主体责任,为后续追偿打下坚实基础。
2. 证据固定与谈判的战略配合
在维权初期,办案团队不能盲目进入仲裁程序,而是通过多轮线上沟通谈判,全面探明对方的底线与抗辩依据,并在协商过程中同步完成证据固定与律师函催告,这样既能展现专业严谨的谈判姿态,也能为后续仲裁庭审积累有利书证。
3. 以劳动仲裁程序高效破局结案
根据双方合同与补充协议的约定,谈判不成即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在谈判陷入僵局后,办案团队果断启动仲裁,并在仲裁庭审中精准举证。仲裁裁决可以一举明确各项工亡待遇的标准与数额,也能免去漫长诉讼对当事人造成的精神与经济负担。
法律依据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工亡待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境外工程项目劳务人员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出境前培训,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务合作合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务人员交纳社会保险费。”
(四)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工伤给付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第121号公约》(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给付公约)第十条规定:“遇有供养人死亡情况,给付应按本公约规定,按定期支付方式提供给遗孀、有残疾及无依无靠的鳏夫以及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