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长春这起投毒案,很多人看完第一反应是荒唐。一个30岁的成年人,因为母亲关心表哥多一些,就在啤酒里下毒。
但荒唐背后,藏着一个更值得琢磨的问题:一个成年人的情感困境,为什么会走到杀人的地步?
先把案件的关键事实理清楚。
周某,30岁,无业,案发前抑郁症刚复发。
母亲总说他懒惰、不找工作,同时让他多照顾在长春工作的表哥李某。表哥有体面的工作,母亲常让周某向表哥学习。在周某眼里,母亲的心思全在表哥身上,自己像个外人。
2025年4月30日上午,他萌生了一个念头:把表哥杀掉,母亲就只能把情感留给他一个人了。
当天他买了5克有毒粉末,分装在三个眼药水瓶里。晚上让母亲出面约表哥到饭店聚餐,趁表哥不备把药液倒进啤酒瓶。表哥喝了一口觉得味道不对,叫来服务员。两名饭店人员先后试喝确认,周某全程没有阻止。后来又来了两名工作人员品尝。最终五个人中毒送医,所幸全部获救。
一审判了八年,二审改判六年。改判的关键在于法律定性:对四名饭店人员,周某属于“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没有未遂这一说,因为行为人本来就没追求结果发生。
四人没死,就不按杀人未遂追究。
这个法律逻辑本身没有问题,但它引出了一个更值得讨论的问题。
周某的抑郁症,在案件中被反复提及。很多人会问:抑郁症能成为免责或减刑的理由吗?
答案在法律上很明确。根据刑法规定,只有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才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仍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在司法实践中,抑郁症与精神分裂症在法律上的意义完全不同。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支配下作案,可能丧失辨认能力。但抑郁症患者,尤其是不伴随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通常保持着对行为的辨认能力和相当程度的控制能力。
2026年晋城一起杀人案中,司法鉴定结论写得很清楚:抑郁发作属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属实。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在一份文件中也指出,抑郁症属于“心境障碍”范畴,不满足精神医学对“精神病”的定义标准。
周某在策划投毒、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逻辑清晰、目标明确。他知道买什么药、怎么分装、怎么让母亲约人、怎么趁人不备下毒。这些行为本身就说明,他清楚自己在干什么。
但法律判断是一回事,理解一个人的行为动因是另一回事。
周某的供述里有一句话值得反复看:跟表哥一比自己很无能。母亲让他照顾表哥,他觉得母亲对他的关心根本不够,反而表哥得到了母亲的情感照顾。
这里面有一种被比较的痛苦。30岁,没有工作,抑郁症复发,母亲说他懒。与此同时,表哥有体面的工作,母亲让表哥多关照他。在这个家庭关系里,周某的位置是“被照顾者”,而表哥是“照顾者”。这种位置差异带来的羞耻感,对于一个已经陷入抑郁的人来说,可能是压倒性的。
但这不构成杀人的理由。一个成年人,即便在情感上感到被忽视、被比较,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划出的底线很清楚:你可以因病而痛苦,但不能因病而伤害他人。
这个案子真正值得追问的,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当一个成年人在心理上已经严重失衡的时候,周围有没有人接住他?
周某的母亲显然没有意识到儿子的状态有多严重。她看到的是一个懒散、不找工作的儿子,她用的是“向表哥学习”这种比较式激励。这种方式对一个抑郁症患者来说,可能恰恰是最重的打击。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2025年发布的一项研究对1647名重性抑郁障碍患者进行了长期追踪,结果显示,有33.4%的患者曾有过自杀未遂经历。抑郁症是一种需要专业干预的疾病,家人的关心方式如果不对,反而可能加重病情。
周某的悲剧在于,他的情感需求被忽视了,而他本人也没有能力用健康的方式去表达和求助。最终他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式,把对母亲的期待,变成了一把刺向表哥的刀。
但法律已经给出了答案。六年有期徒刑,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也是在明确一个底线:抑郁症不是免罪金牌,情感困境不是伤害他人的理由。
这个案子留给我们的思考,不是周某有多可恨,也不是他有多可怜。而是一个人从心理失衡到实施犯罪之间,如果有任何一个环节被及时干预,结果会不会不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