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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正阳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且数额较大。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正阳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吗?什么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哪些行为?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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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正阳县看守所地址:正阳县慎西路与花生大道(G230)交叉口向南150米转向东200米路北。

导航:正阳县人民法院真阳法庭

正阳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正阳县汽车站乘坐正阳K4路公交车到机动车检测站下车,沿慎西路向北步行50米转向东2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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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正阳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秩序,即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管制。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生产的原料,又是制造毒品不可或缺的物品。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由国家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人,均可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年满十六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主体。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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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哪些行为呢?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非法实施了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所称制毒物品是指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这些原料和配剂在日常生活中既可以用来生产其他合法产品,也可以用来生产毒品,因此又称为易制毒化学品,也就是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列化学物品均属于本法所称制毒物品。

2018年9月18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中列出了23种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但是在法学理论上,“制毒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是存在于不同法域的两个概念,虽然从词语含义来说,一切用于制造毒品的易制毒化学品都是制毒物品,但是反过来说,所有的制毒物品却不都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范围。

从法律意义而言,易制毒化学品并不简单等同于其字面的意思,即容易用以制毒的化学品。比如,高锰酸钾因为具有氧化和漂白的作用,被制毒犯罪分子当作添加剂用于生产海洛因。氯化铵在化学反应中具有提纯的作用,也被普遍适用于制造毒品。但是,高锰酸钾已经被列入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易制毒化学品名单并加以管制,二氯化铵却并没有被纳入。所以学理上的“制毒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的语词困惑,就要求在司法实务领域,一定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防止对公民的自由造成严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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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指出,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应当以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麻黄碱类物质的含量作为涉案制毒物品数量。因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由麻黄碱类物质和其他成分混合而成的药物制剂,其中的麻黄碱类物质才是制毒物品,其他成分不属于制毒物品,若不考虑其他成分的含量,直接按照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数量定罪量刑不合理,可能导致处罚过重,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关于麻黄碱类物质含量的折算方法,对于正规厂家出产的成品药剂,可结合数量按照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列明的成分、含量进行计算;对于已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则需要进行含量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的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行为可以分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其中“生产”,包括制造、加工、提炼等不同环节。

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包括:(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正阳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正阳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正阳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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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正阳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