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未按其所在公司的安排在18:00—20:00工作,公司以多次违纪、提前离岗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10日,海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述案件,法院二审认为,公司强迫或变相强迫郑先生加班,且未能举证证明加班具有法定必须执行的紧急事由,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公开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在一审法院判决中:“郑某与某甲公司在2021年7月5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818.78元,该赔偿金某甲公司实际已支付27909.39元,还需支付27909.39元;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该公司无需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即无需支付27909.39元。

公司上诉称,因郑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2024年5月9日,郑某按项目排班的班次要求出勤,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出现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擅离职守、怠慢工作的违纪行为。此后,2024年5月11日、5月12日,郑某又两次未按项目排班班次要求出勤,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公司再次作出一般违纪警告处分。2024年5月13日,郑某第四次出现同类型一般违纪行为。公司认为,依据《管理规范》,公司可对违纪雇员作辞退处理,且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郑先生在一个月内已出现4次一般违纪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指出,根据双方证据,郑先生每日工作时间实际已超过8小时,其未按照公司的安排在18:00—20:00工作,郑先生的行为实际是拒绝在18:00—20:00期间加班。

法院认为,在郑先生拒绝加班的情况下,公司以郑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能举证证明加班具有法定必须执行的紧急事由,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佛山中院予以维持。

最终,佛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