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金额悬殊的古玩交易纠纷,正在等待法律的最终回答。
南京古玩商人韦某花费805万元,从同行邱江手中购入两块号称“汉代出廓玉璧”的藏品。半年后经鉴定,这些玉璧实为现代仿品,单块实际价值不过数千元。代卖人邱江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至2026年6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已一审四次开庭,尚未宣判。邱江在庭上始终坚称:“我没有诈骗。”
805万与6100元之间,隔着的不仅是价格的天壤之别,更是一道法律上的核心追问:邱江是否“明知”玉璧为假? 这个问题,将决定一个古玩从业者的人生走向,也触及了古玩行业千年行规与现代刑法之间那条看不见的边界。
一、一条精密的仿品“包装链”
要理解案件争议,先要看清这批玉璧的真实来历。
涉案玉璧的源头,是邳州仿古匠人李某。李某使用和田玉原料,制作周期长达五六年,每块成本约10万元,系现代仿古工艺品。李某将3块玉璧以51.5万元的价格作为现代工艺品卖给娄某,娄某再以129.5万元转售给古玩商夏丰年,并明确告知这是仿品。
链条到此为止,玉璧的身份在流通环节中并无模糊之处。转折发生在夏丰年找到邱江代卖时——夏丰年向邱江声称,玉璧是30多年前从盗墓者手中收来的老物件,自己还因倒卖文物被判过刑。邱江妻子转述称,丈夫觉得“夏丰年以前倒卖文物被判过刑,手里留的肯定有好东西”。
检方指控的核心正在于此:邱江明知玉璧非汉代真品,仍虚构来历、年代、品质等信息,向韦某谎称“保真到汉代”,共计骗取805万元。而辩方则主张,邱江自己曾花费174万元从上游购入第三块同款玉璧,“如果明知是假,不可能高价购买”。
二、“明知”如何证明:内心活动的外化推演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主观故意是诈骗罪的灵魂,也是最难证明的部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日报曾刊文分析,收藏品交易中诈骗故意的判断“较为难以把握”,原因在于古玩价值高度依赖当事人的鉴别能力,同一物品在不同人眼中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但该文同时指出,司法实践中不能因此放弃对主观故意的认定,而应“从外化的客观存在去认定”——即通过行为人的欺骗事实来推定其内心状态。
回到本案,检方构建的推定链条指向多个客观行为:邱江曾将玉璧照片发给多名圈内同行兜售,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器物存疑,但邱江未做任何核实,继续按“汉代真品”出售;他还曾主动向同行打听仿古玉璧的货源渠道与市场报价;韦某发现仿品后要求退款,夏丰年退给邱江30万元,邱江并未转给韦某,而是自行截留。
这些行为单独看或许各有解释,但串联起来,构成了检方认定“明知”的客观基础。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检的文章还专门讨论过一种情形:行为人自己对某件事“半信半疑,没有把握,但为牟利仍予以确信表达” ,该文认为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有诈骗故意”,属于间接故意。这一分析框架,或许为理解本案的主观要件争议提供了一个切入点。
而辩方的174万买断证据,同样值得认真对待。一个理性的诈骗者,很难解释为何要在收网前先投入一套房产的真金白银。辩方逻辑的合理性在于:如果邱江真心相信玉璧为真,高价买断就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如果他不信,买断就变得难以理解。
这个悖论恰恰说明,本案的判决不能简单化。法院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邱江的买断行为究竟是基于真实信赖,还是一种精心设计的“信任铺垫”。
三、行规不是法外之地
古玩行业有“打眼”自担风险的传统,这源于一个古老的行业逻辑:古玩交易依赖眼力,买卖双方都是专业人士,风险自担。有学者指出,司法机关在认定诈骗罪时应“充分考虑行业的交易惯例和被害人自我容责的理念”,对古玩交易中的虚假陈述“不轻易认定为诈骗罪”,以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但这一原则有明确的边界。最高检的文章明确指出:“收藏品交易市场虽然有自己的行规,但也不可逾越刑法的规制,收藏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一样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该文进一步提出,刑法上的诈骗认定以民事欺诈为前提,必须具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基于错误处分财产”的完整链条。
换言之,行规保护的是“看走眼”的风险,不保护“明知是假仍编造来历”的欺骗。当卖方不仅隐瞒真相,还主动虚构文物的来源、年代,并作出“保真”承诺时,行为的性质就可能从行业风险滑入刑事诈骗的领域。
本案中,控辩双方的根本分歧不在于玉璧真假——南京博物院的鉴定已经锁定了这一事实——而在于邱江的行为究竟是“看走眼后的转手”,还是“知假售假”的欺骗。前者是行业风险,后者是刑事犯罪,两者之间的界限,正是法院需要在判决中厘清的核心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态度。在湖南岳阳审理的一起古玉石诈骗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核心理由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万伟勋明知涉案物品为假文物”。而在芜湖谢留卿案中,被告人因组织公司化运营、虚构收藏品升值空间销售瓷器玉器,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两案的差异表明,法院在判断“明知”时,关注的不是结果——被害人是否受损失,而是行为——被告人在交易过程中做了什么。
四、给普通人的风险提示
这起案件的意义,远不止于一个古玩商的命运。对于每一个可能涉足收藏品交易的普通人来说,它提供了几条实实在在的认知工具。
第一,识别“来源故事”的警示信号。 在收藏品交易中,卖方对物品来源的叙述往往是最重要的信任来源。“祖传”“盗墓所得”“老藏家旧藏”这类表述,如果无法验证,就应当被审慎对待。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当卖方“明知所出售的收藏品真实价值明显低于售卖价值,却依然通过实施打配合、冒充同行报高价等欺骗行为”时,即可推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第二,价格异常本身就是一个信号。 当一件物品的售价与其可验证的制作成本之间存在数百倍的差距时,买方有理由要求更充分的来源证明和更可靠的鉴定意见。私下现金交割、无书面凭证的交易方式,虽然在某些行业惯习中常见,但一旦发生纠纷,买方将面临举证上的极大困难。
第三,保留证据是保护自己的基础。 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鉴定报告,这些看似琐碎的材料,在争议发生时可能成为关键证据。本案中,检方正是从邱江与同行的交流记录中提取到了“器物存疑”的反馈证据。
五、理性看待,等待判决
这起案件尚未宣判,任何对结果的预判都为时过早。但它已经提出了几个值得持续思考的问题:古玩行业的“眼力博弈”传统,在现代法治框架下应当如何安放?当交易双方都是资深从业者时,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要求是否应当有所不同?主观“明知”的推定,在保护交易安全与尊重行业特殊性之间,应当如何取得平衡?
这些问题的答案,不仅关乎邱江一个人的命运,也关乎整个收藏品交易市场的规则重建。在判决作出之前,我们能做的,是保持对事实的尊重,对复杂性的敬畏,以及对法律程序的信任。毕竟,法治的进步,往往就藏在这些难办的案件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