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引发关注:湖北襄阳男子余某才痴迷盗墓小说,自学盗墓技术,购置专业工具,先后两次伙同他人潜入枣阳市省级文保郭家庙墓群,盗掘两座东周时期古墓葬,共盗得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春秋时期文物,其中22件为三级以上珍贵文物。
法院认定余某才为主犯,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虽有坦白认罪情节,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两部门同时提醒:盗墓类文学作品仅为虚构艺术创作,娱乐消遣需守住法律底线,盗掘省级重点保护古墓葬属于重罪,切勿效仿书中情节触碰法律红线。
小说是虚构的,但盗墓是真实的。今天从法律角度拆解:盗掘古墓葬罪,到底有多重?为什么判了十二年?
一、盗掘古墓葬罪,不是普通盗窃
很多人以为盗墓就是“偷东西”,应该定盗窃罪。这是误解。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本案中,余某才盗掘的是省级文保单位郭家庙墓群,属于第一项情形;两次盗掘,属于第三项情形;盗得22件三级以上珍贵文物,属于第四项情形。三项加重情节叠加,法定刑直接跳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院判处十二年,是在法定刑幅度内,结合其坦白认罪情节作出的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十二年已经是“从轻”的结果。
二、为什么盗墓不是按“文物值多少钱”来判
盗窃罪的量刑,主要看盗窃数额。但盗掘古墓葬罪不一样。
盗掘古墓葬罪保护的法益,不只是文物本身的经济价值,更是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国家对文物管理的秩序。一座东周古墓葬,它的价值不在于里面有多少铜壶铜鼎,而在于它承载的历史信息——墓葬形制、随葬品组合、铭文内容,这些是研究古代社会的一手材料。
盗墓者挖开墓葬,破坏的是不可逆的历史信息。即便追回文物,墓葬的原始埋藏状态、地层关系、共存关系已经永久丢失。这种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
所以立法者把盗掘古墓葬单独设罪,且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就是要传递一个信号:盗墓不是“偷东西”,是毁坏历史。
三、“效仿小说”在法律上是什么分量
余某才痴迷盗墓小说,自学技术,购置工具。这个情节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效仿小说”不是免责理由。小说是虚构的,但行为人把虚构情节转化为现实行为,法律评价的是行为本身,不是行为人的“灵感来源”。痴迷盗墓小说不构成从轻情节,也不构成从重情节。
但从主观恶性角度看,这个情节值得注意。余某才不是一时冲动,而是有预谋、有准备、有技术、有工具,两次作案,目标明确指向省级文保单位。这种“自学成才”式的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法院在量刑时,虽然认定坦白认罪,但没有适用缓刑,判处实刑十二年,也反映了对其主观恶性的评价。
对公众来说,这个情节的警示意义在于:小说里的“寻龙诀”“分金定穴”,在现实中不是冒险故事,是刑事犯罪。 盗墓小说可以看,但不能当作犯罪指南。
四、文物犯罪,为什么要从重打击
近年来,文物犯罪呈现专业化、团伙化、跨区域化的特点。盗墓者不再是“单打独斗”,而是有资金、有技术、有销赃渠道的犯罪团伙。一些盗墓团伙甚至配备GPS定位、金属探测仪、地下钻探设备,作案手法堪比考古勘探。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文物犯罪“全链条打击”,不仅打击盗掘者,还打击出资者、销赃者、运输者。2025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增加了对文物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本案由最高法、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作为典型案例,目的就是震慑:盗掘古墓葬,尤其是省级以上文保单位,不是“小打小闹”,是重罪。
五、这件事真正值得记住的
对普通人来说,这个案子最值得记住的不是“十二年”这个数字,而是一个判断标准:
盗墓不是探险,是犯罪。 无论小说写得多精彩,无论“摸金校尉”多神秘,现实中的盗墓,就是挖开祖先的坟墓,毁掉不可再生的历史遗产。
对文物保护来说,这个案子也提了个醒:省级文保单位的日常巡查、安防设施、周边管控,是否到位?余某才两次潜入郭家庙墓群,第一次得手后,第二次还能继续作案,说明安防存在漏洞。文物保护不能只靠“挂牌”,要有实实在在的人防、物防、技防。
法律能判十二年,但判不回被破坏的东周墓葬。对历史负责,对祖先负责,最好的方式不是事后追责,而是事前守住每一座古墓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