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代理的一起涉及高净值人群跨境离婚财产分割、特殊性质房产处理及抚养权争议的案件顺利办结。办案团队接受委托人F女士委托,就其与配偶G先生的涉外离婚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面对男方名下高度集中且难以取证的境内外大额资产,办案团队成功将复杂的新加坡境外权益转化为确定的金钱债权,并妥善解决了军产房居住利益及子女抚养账户监管问题。最终,双方和平签署协议并完成离婚登记及资产交割,案件圆满结案,最大程度维护了女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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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F女士与配偶G先生婚后育有一名婚生女。双方婚前同居时间较长,婚后家庭收支与投资管理高度混同:F女士长期承担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并将剩余资金交由男方统一进行全球化投资管理。这导致现有核心资产(包含境内超2900万金融资产、北京某科技公司股权、大量实物黄金,以及参考估值约700万美元的新加坡境外关联公司权益等)全部登记或控制在男方名下。案件发生时,因男方存在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虽有协议离婚的意向,但面临极其复杂的财产确权与分割障碍。尤其针对男方控制的境外架构及腾讯相关投资款,女方难以直接取得海外账户流水与持股证明,跨境取证与诉讼执行成本极高。此外,男方父母名下的军产房无法办理常规居住权登记,且男方要求由其单方控制设立的500万元子女理财账户,给女方和子女未来的生活保障带来了极大的履行风险。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10月15日:F女士正式委托本所办理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及谈判专项法律事务。

2025年11月7日:办案团队完成前期事实梳理,以确定的基准日完成现有境内银行流水、证券持仓、实物黄金凭证及境内外公司基本信息的证据保全。

2025年11月20日:在律师的周密指导下,F女士与G先生进行了一场关键的线上视频谈判。通过温和引导,成功促使男方在视频中当场展示并口头自认了新加坡公司的持股比例、参考估值以及境内主要金融资产的数额。

2025年12月9日:办案团队起草完成第一版《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及抚养权协议》,创造性地将境外资产分割诉求转化为“男方对女方承担的固定折价补偿债务”,并发送给男方审查。

2026年1月14日:双方在军产房居住安排及子女500万理财账户的控制权上陷入僵局。本所迅速启动备用方案,拟定《婚内财产协议》及起诉、财产保全预案,以此作为谈判筹码适度施压,打破谈判僵局。

2026年4月22日:经过多轮磋商与条款拉锯,男方最终让步。双方就境内外资产的披露义务、违约责任、军产房替代性住房补贴、及设立共管机制的子女理财账户达成完全一致。

2026年5月8日:双方正式签署最终版《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及抚养权协议》,并由律师协助锁定各项资产的禁止转移与处分限制。

2026年6月14日:双方于民政部门顺利领取离婚证。

2026年7月20日:男方按协议约定,将首期境内现金及首期境外权益折价补偿款全额划转至F女士指定账户,子女共管账户亦同步设立完毕,本案圆满结案。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将境外隐蔽资产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新加坡离岸资产往往面临难取证、难穿透、难执行的困境。若机械主张直接分割境外股权,案件必将陷入旷日持久的跨境诉讼。本案中,律师团队需要不再纠缠于直接分割海外股权,而是将男方自认的700万美元估值按比例转化为一笔确定、无条件的折价补偿债务,并附带违约即提前到期、隐匿财产二次分割及高额违约金条款,将复杂的物权争议转化为清晰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境内复杂金融资产的分割

对于男方名下的理财、基金、证券及公司2%股权,具有基准日价值明确但未来收益、赎回时间波动大的特点。协议不能仅约定静态金额,办案团队需要为其量身定制动态的分割条款,分别设定立即支付资产、到期赎回资产、股权未来分红的转付规则,并设定男方定期披露账户明细的义务及限制低价处分的要求,杜绝男方利用时间差转移资产的可能。

3. 特殊性质房产的替代性补偿方案

军产房因其特殊涉军属性,无法依《民法典》设立物权登记意义上的居住权。律师团队并未在“能否设立居住权”的问题里耗费时间,而是立刻转向替代性补偿方案。可以通过协议明确男方及其父母的配合义务,设定合理居住期限,并约定若要求女方提前搬离,男方需支付补偿或按月支付住房补贴,从而变相锁定女方与子女的安居权益。

法律依据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财产的协议处理与倾斜保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协议不成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四)境外司法管辖区关于婚姻资产分割的参考

《新加坡妇女宪章》第112条第(1)款规定:“法院在作出离婚、司法分居或婚姻无效的判决时或其后,有权命令双方按法院认为公正和公平的比例,分割任何婚姻资产或出售任何该等资产并分割出售所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