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王辰元
“当前,我国文物安全形势复杂,文物犯罪日趋专业化、智能化、职业化,并逐步向互联网蔓延,重特大文物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6个典型案例。有人痴迷盗墓小说,自学技术盗掘东周古墓葬;有人在自家院中清理柿子树根,挖出铜鼎后隐瞒不报;有煤矿矿长无视停工通知,致使中国历史上第一条“高速公路”秦直道一段遗址本体灭失。三人最终分别获刑7年至15年不等。
时代周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依法从严惩处源头性文物犯罪,遏制文物犯罪高发态势”“坚持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是本次典型案例的两大突出特点。
跟盗墓小说学技术,盗掘春秋文物
余某才痴迷盗墓小说,不仅自学盗墓技术,还专门购买了作案工具。
2023年9月下旬及11月初,余某才两次与他人商定共同盗掘古墓葬,携带工具前往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某村、吴店镇某村,单独或伙同他人寻找、确定古墓葬位置,先后盗得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文物共计23件。
经鉴定,被盗的两座墓葬均为东周时期古墓葬,位于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郭家庙墓群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所盗23件文物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三级以上文物22件。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某才伙同他人盗掘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余某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026年3月9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余某才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最高法指出,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严厉打击、严肃惩处源头性文物犯罪的原则。案例同时警示公众:对盗墓题材文学作品应有正确认知,切不可将其奉为犯罪“教科书”,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自家院里挖出铜鼎,隐瞒不报犯法吗?
2014年,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办某村村民师某兴,在自家院中清理柿子树根时发现古墓葬,非但没有上报,反而继续挖掘,窃得铜鼎、铜爵、铜觚等青铜器8件。
经鉴定,被盗青铜器均为三级以上文物;被盗墓葬位于丰镐遗址保护区内,属商末周初墓葬,出土青铜器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师某兴所在村庄位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该遗址是西周王朝国都的大型遗址,1961年被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10月入选“百年百大考古发现”名单。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师某兴明知居住地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仍对发现的古墓葬进行盗掘,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师某兴系主犯,且意图倒卖所盗8件青铜器,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8年8月27日,法院依法判决:师某兴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承载的完整历史信息,大量珍贵的年代信息、周边环境信息等不可再生的历史线索可能永久消失,严重危害文物安全,人为隔断了历史文化传承脉络,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法指出,师某兴作为在保护范围内生活多年的村民,明知国家禁止盗挖古墓葬,且发现的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古墓葬,仍为倒卖牟利继续盗挖,最终窃得8件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遗址上强行施工 煤矿矿长获刑7年
秦直道是秦代修筑的一条交通干道,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条“高速公路”。2006年5月,秦直道遗址被国务院核定并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12年5月,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某煤矿在秦直道遗址保护范围内施工,遂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并送达矿长郭某军,责令其停止施工等候处理。同年8月,该煤矿因生产需要向市煤炭局报送优化设计说明书。10月,市煤炭局批复同意初步设计,明确规定涉及地面文物保护事项须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并在附件中载明煤矿矿界及秦直道遗址的具体坐标。
然而,郭某军收到停工通知及批复文件后,既未办理文保审批,也未采取避让措施,继续组织施工。经鉴定,2014年度该煤矿的开采范围与秦直道遗址本体重合,导致该段遗址本体灭失。
202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就该煤矿损坏秦直道遗址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煤矿赔偿被损毁遗址的模拟修缮费用394万余元。该煤矿已缴纳相关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军作为煤矿矿长,明知矿区内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有关单位下达停工通知后仍继续施工,并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导致秦直道遗址本体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
2025年9月10日,法院依法判决:郭某军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宣判后,郭某军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指出,郭某军明知矿区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却未办理文保审批,不顾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工的要求,为追求企业效益拒不履行文物保护义务,导致秦直道遗址部分本体灭失,情节严重。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并不矛盾,二者应和谐共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对郭某军依法定罪判刑,昭示追求企业发展不能成为破坏文物的挡箭牌。

